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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执行未果债权人能否起诉保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0:42
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假如有确保人供给担保的,确保人要职责承当到期的债款,这种承当一般是债款人要求情况下才承当的。确保人的职责有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两种,那么债款人实行未果债款人能否申述确保人?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10年11月2日,债款人高某、吴某向债款人李某、许某告贷10万元经商,告贷期限从2010年11月2日到2011年7月30日,并于告贷当日签下借单。告贷当日,胡小某(胡光某系其实在姓名)在“担保人”旁署名“胡小某”,未约好确保方法。告贷到期后,高某、吴某拒不归还告贷。李某、许某曾以高某、吴某为被告(因被告胡小某容许去找高某、吴某回来还款,故其时未申述胡小某)向金溪法院申述,金溪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书判定高某、吴某归还原告李某、许某10万元告贷,现实行未果。但时至今日,胡小某未找到高某、吴某,告贷10万元也分文未款。故李某、许某以胡小某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其归还告贷10万元。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归于一事不再理的景象,即债款人李某、许某能否申述确保人胡小某建议权力?
第一种观念,此种景象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准则,债款人李某、许某不能申述确保人胡小某建议债款。李某、许某现已申述了债款人,法院已做出判定,也已进入实行程序,若本案再审判,将形成实行标的重复。
第二种观念,此种景象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准则,债款人李某、许某能够申述确保人胡小某建议权力。
【分析】
原文赞同第二种观念,此种景象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准则,债款人李某、许某能够申述确保人胡小某建议债款。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并且关于王文的对本案论述的不合理由也有不赞同见,理由如下:
1、“一事不再理”准则归于行政法领域,不归于民法领域。因而笔者关于王文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归于一事不再理的景象”的观念不敢苟同。笔者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本案中确保人胡小某应承当一般确保职责仍是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债款人李某、许某申述确保人胡小某是否超过了确保期间?
2、本案案情中已阐明,胡小某(胡光某系其实在姓名)在“担保人”旁署名“胡小某”,未约好确保方法,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则,确保人胡小某应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债款人李某、许某与确保人胡小某之间未约好确保期间,故本案确保人胡小某的确保期间为六个月。本案中该债款实行期于2011年7月30日届满,那么债款人李某、许某应于2011年12月29日前要求确保人胡小某其承当确保职责。可是案情介绍中说“‘但时至今日’,胡小某未找到高某、吴某,告贷10万元也分文未付。故李某、许某以胡小某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其归还告贷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所以,债款人李某、许某于2011年12月29日前要求确保人胡小某其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胡小某应承当确保职责,若债款人李某、许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后要求确保人胡小某其承当确保职责,则确保人胡小某能够革除确保职责。
上述便是小编对“确保人有必要是具有代偿才能吗”问题进行的回答,担保法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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