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1:54【案情】1995年4月8日,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稳妥公司购买了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偷盗险,稳妥期限自1995年4月25日起至1996年4月24日止。棉麻公司及时交付了稳妥费。1995年10月25日,棉麻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林某,并一起在车辆处理所处理了过户手续。11月14日,司机廖某驾驭该车辆与另一卡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评价,两辆事端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端负悉数职责。199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恳求,并于同年6月10日向稳妥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稳妥公司以稳妥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恳求处理稳妥修改手续为由,向被稳妥人宣布拒赔告诉书,两边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以为,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内,被稳妥人某棉麻公司将稳妥车辆在车管所处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林某,该现实已由被稳妥人供给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因为车辆转让后未向稳妥公司恳求处理稳妥修改手续,本案的稳妥合同从稳妥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棉麻公司和林某要求稳妥公司补偿丢失的恳求,理由不充分,故驳回诉讼恳求。
【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稳妥合同有用期限内,稳妥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处理稳妥修改手续,如受损稳妥公司该不该赔?
首要,财产稳妥标的转让应当处理稳妥修改手续,不然,自稳妥标的转让之日起,稳妥合同无效。《稳妥法》第33条规则:“稳妥标的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一起,本案的稳妥合同也约好,在稳妥合同的有限期限内,稳妥车辆转卖、转让、赠送别人、改变用处或添加风险程度,被稳妥人应当事前书面告诉稳妥人并恳求处理修改,不然,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或许有权回绝补偿。本案稳妥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两边未去稳妥公司处理改变稳妥合同主体的手续,车辆买卖两边违反了稳妥法的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因而,该稳妥合同自稳妥车辆转让之日起无效。其次,财产稳妥的稳妥利益有必要在稳妥合同缔结到丢失发作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稳妥法》第11条规则:“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作为稳妥合同收效的必要条件,但对稳妥利益的存续期间未作规则。一般情况下,财产稳妥的稳妥利益有必要在稳妥合同缔结到丢失发作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不然,稳妥合同无效。本案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在投保时具有稳妥利益,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将稳妥车辆过户转让,车辆所有权发作搬运。稳妥事端发作时,被稳妥人对该稳妥车辆不再具有稳妥利益。因而,该车辆稳妥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因被稳妥人损失稳妥利益而无效。再次,笔者以为,稳妥公司已收取的稳妥合同未到期部分的稳妥费在法律上归于不当得利,应退还给投保人。本案的稳妥人在签定稳妥合一起已向投保人(被稳妥人)收取了全年稳妥费,投保人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限内,未实行合同约好的责任导致稳妥合同的效能停止。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稳妥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稳妥费退还给投保人。【启示】一、投保人、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要进步法律意识。稳妥合同是当事人两边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签定的协议。合同一经签定,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根据合同的约好实行责任,不然,将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职责。有的被稳妥人购买稳妥之后,以为自己买了稳妥,出险后稳妥公司有必要赔,遂不去仔细了解稳妥条款的内容,然后也不去仔细实行稳妥合同约好的责任。但不实行责任也就损失了权力。稳妥客户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览稳妥条款的内容,并严厉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实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