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5:15挽救了患者的生命却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作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终究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思门诊就诊,在心思医生作了“肯定保密”许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形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思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端呈现昏倒状况。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反许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恳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迫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风险,但心思医生的一片仁慈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原本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无懈可击的答复中模糊感到了女儿的隐秘。尔后,尽管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康复,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剧,19岁的她一直感到难以昂首见人。
一些人士以为,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揭露患者隐私。宫小姐现已向心思医生报告过保密要求,并且心思医生也已许诺“肯定保密”,尽管这位医生向别人揭露隐私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却违反了患者自己志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以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以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但当患者呈现病危、昏倒时,首要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规则,医生有必要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损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则,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生有必要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有必要遵守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作对立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损害必定发作时,当事人能够挑选较小的损害防止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