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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如何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2:15
“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相同为职务侵占罪的必不行少的构成要件。何为“不合法”,相对于合法而言,即所施行客观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占为已有”的“已有”是否仅指“自己、自己”,而不能包括“其他个人”或“别人”。有这样一个事例:某公司推销员与其兄事前预谋,选用假造被劫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欺诈办法,将已收取的公司出售货款17万元不合法占有,悉数由其兄偿还欠债。该推销员将职务行为过程中收取的出售货款转归其兄不合法占有,对此是否能够以职务侵占罪科罪量刑。按职务侵占罪“不合法占为已有”的字面转义了解,根据罪刑法定的准则,将是无法确定该推销员构成职务侵占罪。这就涉及到对罪行的扩张解说问题,所谓扩张解说,是指刑法条文所选用的文字失于狭窄,不足以标明刑法的实在意义,所以扩张其意义,使其契合刑法的实在意义的解说办法。虽然在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已明确规则了罪刑法定准则,并撤销类推准则的情况下,但绝不是就要因坚守法条文字的一般意义而削弱刑法在打击违法、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效果与功用。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和立法者的预见才能的有限性,许多重生违法现象不行能在固有的法条文字中包括无遗。我国刑法既具有公民人权的合法保证功用,又具有经过惩治违法,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不受不合法损害的社会维护功用。假如在法令适用中只能对刑法条文作一般字面意义的了解,不难想像,在许多情况下必然发作的不利于完成刑法的社会维护功用的弊害,假如将上述事例中“占为已有”的意义只是按其字面意义解说,天然得出该推销员职务侵占不能成立无罪的定论,无异于放纵违法,有悖于刑法颁行的目的性,也不具有法令解说的合理性。“占为已有”的“已”的字面意义并非专指“自己、自己”,将其扩张解说为“个人”,包括自己和别人,其逻辑连接点便是个别性,或许说,所着重的语义是“个别”,即着重单位、团体的资产不妥转归个别占有的不合法性,所以,这儿的“已有”既不能包括自己,一起还包括第三人,但不能包括单位,虽然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转归其他单位一切存在着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的语境中,单位与“已”既不是人的个别性上同质,也与罪行中的“单位”存在差异,倘若将“已”能够解说为包括单位,这就不是扩张解说,相反就成了类推解说,理应制止之列。司法实务中现已发作相似的侵吞公款不留一分全给人,照常领刑的判例。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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