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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11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初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矩以来的十多年间,“听证”一词成为行政程序中最为大众熟知和重视的“明星词汇”。但实际上,听证是一个非常含糊的词语,最广义上的行政听证乃至涵盖了从行政立法到行政决议计划到行政决议的大多数行政活动。听证自身的意思是听取对方定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含公听会、书面陈说等全部听取定见的方法,学理上以是否举办正式的听证会将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非正式的听证两类。咱们所评论的行政决议听证当是指正式听证。就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运用而言,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议计划听证和行政决议听证三类。本文所评论的便是行政决议的正式听证程序,尽管该程序并不如决议计划程序所为大众重视,但由于行政决议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一类行政活动,所以,听证程序在行政决议中的效果是不可估量的。本文所要评论的仅仅是行政决议的听证程序,切当的说是行政决议的正式听证程序,这是有必要留意的。即便把评论的规模减缩至此,咱们也发现我国当下的行政决议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立法中不能共同且千差万别的。一、听证的主体听证的主体由三方面组成,居于中立位置的听证掌管人,行政机关查询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与人,这其间有两个问题是值得评论的。首先是掌管人的选任。从各国规矩看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在行政机关内专门建立行政法官掌管听证,以美国为代表。二是选任行政机关首长或所属职工为掌管人,这种做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选用。不管选用何种方法,有必要确保的是掌管人的中立位置和专业知识。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挑选,由于专业知识往往为行政机关所独占。因而公私分明,美国的行政法官准则尽管稍嫌繁琐,但无疑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确保。其次是听证参与人的规模。当事人当是指行政决议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参与人指的则是受行政决议影响的其他好坏关系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展公民在决议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权参与听证的主体规模的规矩来看,权益受行政决议直接的人都可以参与听证。对参与人规模的界定,美国法院的规矩不失为一种精巧的规划:但凡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述的,应当也有权参与听证。一方面听证原本便是脱胎于诉讼借鉴于行政的程序,另一方面二者参与人规模的共同也确保了听证与或许随之发作的行政诉讼的连续性。二、听证的过程听证准则既借鉴于诉讼,在过程上也应根本与其保持共同,详细而言分为告诉、正式听证前的准备程序、听证开端、举证和质证、争辩、决议的做出。贯穿于这其间的还有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阅卷权准则、律师帮忙和署理准则、听证笔录准则。但听证究竟不是诉讼,需求遵从行政活动的效率性准则,一起又由于还存有可救助性,在程序细节上不免要简化许多。在听证过程中的大部分规矩都可以套用诉讼中的已有规矩,比方告诉准则、逃避准则、律师帮忙和署理准则、举证和质证准则、笔录制造准则,在本文不再逐个赘述。但出于行政活动的特殊性听证中的某些程序仍是值得重视的,决议作出中的听证笔录效能问题和决议做出权归属问题事关整个听证程序的效果,在本文将独自评论,其他环节中值得评论的问题如下所述。(一)正式听证前的准备程序正式听证前的准备程序意图在于进步行政活动的效率性,但在各国的方式和效果都不尽相同。在美国这一程序被称为准备会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矩了听证前的会议准则,行政机关往往在举办正式的听证会前招集由各方当事人参与的准备会议,假如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听证前的会议中洽谈处理争端,则听证程序不用再举办。”这一准则功用一方面是对争议较少的现实达到合意以简化争端,另一方面当事人假如可以在会议中达到协议处理争端则可以防止正式听证会举行带来的资源糟蹋。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也有相似规矩,即准备听证。但其功用较美国的准则则狭隘许多,“在准备听证中,得议定听证程序之进行,厘清争点,提出有关文书之依据,改变听证之期日、场所与掌管人(行程58)。”由此可以看出,该程序并不具有提早完结胶葛的成效而只具有简化争端为正式听证顺利进行衬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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