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5:17
咱们都知道,国家为了公平、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标准人民法院确认办理人酬劳作业,拟定了破产办理人酬劳相关办理规则。关于这个规则,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破产办理人酬劳的规则有哪些?
破产办理人酬劳的规则有哪些
破产办理人酬劳规则如下
第一条 办理人实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责任,有权取得相应酬劳。
办理人酬劳由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确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依据债务人终究清偿的产业价值总额,在以下份额约束规模内分段确认办理人酬劳:
(一)不超越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认;
(二)超越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认;
(三)超越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认;
(四)超越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认:
(五)超越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认;
(六)超越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认;
(七)超越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认。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则的产业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能够参照上述份额在30%的起浮规模内拟定契合当地实践状况的办理人酬劳份额约束规模,并经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布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能够依据破产案子的实践状况,确认办理人分期或许终究一次性收取酬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请求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产业价值和办理人的作业量作出猜测,开始确认办理人酬劳方案。办理人酬劳方案应当包含办理人酬劳份额和收取时刻。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纳揭露竞赛办法指定办理人的,能够依据社会中介组织提出的报价确认办理人酬劳方案,但酬劳份额不得超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约束规模。
上述酬劳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贰言建立的在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认办理人酬劳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诉办理人。
办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陈述办理人酬劳方案内容。
第七条 办理人、债权人会议对办理人酬劳方案有定见的,能够进行洽谈。两边就调整办理人酬劳方案内容洽谈一致的,办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详细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抉择。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且不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两边洽谈的成果调整办理人酬劳方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认办理人酬劳方案后,能够依据破产案子和办理人实行责任的实践状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办理人酬劳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诉办理人。办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告诉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许债权人会议主席陈述办理人酬劳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许调整办理人酬劳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一)破产案子的复杂性;
(二)办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办理人为重整、宽和作业做出的实践奉献;
(四)办理人承当的危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办理人酬劳的状况。
第十条 终究确认的办理人酬劳及收取状况,应列入破产产业分配方案。在宽和、重整程序中,办理人酬劳方案内容应列入宽和协议草案或重整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办理人收取酬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可供付出酬劳的债务人产业状况;
(二)请求收取酬劳的时刻和数额;
(三)办理人实行责任的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确认付出办理人的酬劳数额。
第十二条 办理人酬劳从债务人产业中优先付出。
债务人产业不足以付出办理人酬劳和办理人实行职务费用的,办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办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乐意垫支上述酬劳和费用的,破产程序能够继续进行。
上述垫支金钱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产业中向垫支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 办理人对担保物的保护、变现、交给等办理作业付出合理劳作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恰当的酬劳。办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酬劳数额不能洽谈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办法确认,但酬劳份额不得超出该条规则约束规模的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延聘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或许人员帮忙实行办理人责任的,所需费用从其酬劳中付出。
破产清算事务所经过延聘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或许人员帮忙实行办理人责任的,所需费用从其酬劳中付出。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作业人员参加作业的不收取酬劳。其他组织或人员的酬劳依据其实行责任的状况确认。
第十六条 办理人发作替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确认替换前后的办理人酬劳。其酬劳份额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约束规模。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办理人酬劳有贰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详细的请求和理由。贰言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抉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贰言书之日起三日内告诉办理人。办理人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阐明。
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能够举办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定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贰言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办理人酬劳问题书面告诉办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许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践状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详细问题要咱们详细是剖析。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