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9:24我公司采纳协作建房方式以地换房,想问一下关于这个协作建房触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怎么规则的?
1、营业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56号),相关规则如下:(一)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相互交换,两边都取得了具有部分房子的一切权。在这一协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运用权为价值,交换部分房子的一切权,发生了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子的一切权为价值,交换部分土地的运用权,发生了出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协作建房的两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运用权"子目纳税;对乙方应按"出售不动产"税目纳税。因为两边没有进行钱银结算,因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则别离核定两边各自的营业额。假如协作建房的两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子出售出去,则又发生了出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出售收入再按"出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 规则:"二、关于协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两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份额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