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8:20摘 要:商业隐秘权是一种重要且特性化特征较为杰出的知识产权,商业隐秘与竞赛法之间既有共同的一面又有抵触的一面。商业隐秘的竞赛法调整至少包含商业隐秘的反不正当竞赛法保护和商业隐秘乱用行为的反独占法规制两个层面,现在人们较为重视前者。在继续加强商业隐秘保护时应重视掌握好合理与适度,一同学习国外的相关经历,构建我国商业隐秘乱用行为的反独占法规制准则。
关键词:商业隐秘,竞赛法,反不正当竞赛法,反独占法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年代的今日,商业隐秘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其价值日益凸显,其在性质上归于知识产权的观念现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承受。而知识产权与竞赛法之间的联络既有共同的一面,又有抵触的一面。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效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性财产权,归于私权。知识产权法能够被理解为鼓舞立异、促进科技进步的鼓励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归于私法。一般以为竞赛法首要包含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反独占法两部分,前者首要是从保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动身,规制不正当竞赛的行为;后者首要是规制独占行为(即约束竞赛行为),以确保商场竞赛的充沛性、有用性。能够说,竞赛法的首要意图是保护自在、公正、有用的商场竞赛环境,保护经营者、顾客的合法权益,兼有公法、私法的性质(其间反独占法的公法颜色更为稠密)。
知识产权保护准则鼓励权力人不断立异,在商场经济年代,立异的智力效果(尤其是技能等)又往往会体现到详细的产品中并融入商场流转,从而承受商场的挑选。换句话说,权力人及其知识产权将加入到商场竞赛的队伍,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相应地进入了竞赛法(首要是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视界。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联络方面,郑成思先生曾做过精彩的论述,他以为“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方位的‘联络’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怎么给与弥补的问题。”[1] “对知识产权给与‘反不正当竞赛的附加保护’,仅仅要求反不正当竞赛法中订有满足的条款(哪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弥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2]一同,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独占权,“从实质上说,是为了不让竞赛对手出售自己的产品或产品而具有的一种独占顾客的权力”。[3]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较浓的“独占”颜色,它才会遭到竞赛法的特别重视。在商场竞赛中,权力人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乱用权力约束竞赛的可能性,这也将进入竞赛法(首要是反独占法)的视界。反过来,竞赛法又力求营建杰出的竞赛环境,经过维系自在、公正、有用的商场竞赛环境给知识产权人以竞赛的压力,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智力效果的价值经过商场竞赛得到完成并遭到保护,也就有利于进一步鼓励人们进行立异,促进科技进步,这就体现出了与知识产权的共同性。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竞赛法的共同性也体现为它们均具有保护顾客的意图和功用。可见,知识产权与竞赛法具有适当杂乱的联络,二者联络的和谐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上述关于知识产权与竞赛法的联络的一般剖析相同适用于商业隐秘,可是因为商业隐秘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比较是极富特性的一项权力,[4]它的发生天然地和现实地与竞赛法紧紧地联络到了一同(起先首要是与反不正当竞赛法)。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经营隐秘[5]渊源于古罗马年代,竞业者以歹意引诱或逼迫对方之奴隶走漏经营隐秘之不正竞业行为,法令赋予奴隶所有人‘奴隶引诱之诉’(actio servi corrupti),得恳求双倍之损害赔偿。”[6] “足见,经营隐秘的保护,自始即具有保护商业道德及竞赛次序之涵义。”[7]这就决议了商业隐秘与竞赛法的联络问题具有本身的共同之处和研讨价值。
二、商业隐秘竞赛法调整准则的详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