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简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7:16伴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又出台一部公司法解说二的司法解说,合作2007年6月1日收效的企业破产法,能够说至目前为止,长久以来公司闭幕清算的程序问题归于清晰与一致,往后将不再呈现此前长时间的争论不休的局势。现将公司闭幕清算的程序扼要阐明一下。
当公司呈现公司法第181规则的五款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公司要进入闭幕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此刻的财物情况来区分,能够分为闭幕清算与破产闭幕清算程序。这一区分的边界在于清算时是否有满足的财物来归还债款人的债款。如果有满足债款来偿付债款人债款的,则归于企业自行安排清算程序,而一般不需求公权利的介入。当然当清算职责人不实行或许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则债款人及股东有权提请法院指定强制清算程序的开端,但法院介入的强制清算其程序与企业自行清算程序无异,都一起适用公司法的规则。
当公司处于不能偿付对外债款时,则公司需求进入破产程序。因涉及到对外债款人的维护问题,企业破产程序简直自始至终都贯穿有公权利的介入。企业的出资人在清算的程序中处于被迫的方位,破产的首要权利受制于债权人会议。
需求侧重阐明的是公司法解说二对公司将大大改动此前大部份企业闭幕后不了了之的局势,将十分有力的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说二第十八的规则弥补了公司出资人关于清算职责不作为或许怠于清算产业职责的缝隙,使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则臻于完善,很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