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2:27
口头遗言非常常见也最容易发生胶葛。为了削减口头遗言的胶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则了“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口头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刚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律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三)口头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育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