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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范围的界定与原告类型的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1:02
【摘要】本文在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环境危害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模进行了剖析和界定,剖析了经过环境公益诉讼准则的规划,促进大众参加,维护环境法治、约束公权力以及维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含义,特别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准则规划中的原告类型的设定进行了深入剖析,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包含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团【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    一、基本概念的厘定——环境危害、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       要清晰环境公益诉讼的寓意,首先应界定与之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环境危害与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公共利益”(或公益”)的界定向来是一个杂乱而又难以清晰的问题。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亦称公益,是一个多面性、多层次、多变性、弹性较大的概念,一般以为是有关社会大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归于社会的,公有共用的利益,从字义而言,是一个与个别、私家利益相对应的概念。私家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一切社会主体的一起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之公共”,英文名称public,依照《牛津高档英汉双解词典》的解说,public意味着大众的、与大众有关的”,或许是为大众的、共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心或地方政府供应的)”。[1]其实质是某一集体的一起利益,是各种利益主体一起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它既差异于社会成员个别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别成员利益的简略加总,而是整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公共利益,首要应该包含两层寓意: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悉数或许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二是国家的利益。       庞德以为公共利益包含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又分为六类:…第四,维护社会资源的利益。这个内容包含:维护自然资源,即对森林、动力等的维护;…”。[2] 从经济学的观念来看,公共物品的特色与私益物品显着不同,首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消费的非排他性。2、收益的非排他性。3、公共物品的出产具有较高乃至无法计量的私家交易成本。[3]经过比照公共物品与私益物品的特色来剖析环境的性质,能够看出,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维护所供应的作用也是公益的。大部分环境公共物品的供应方式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分割成若干部分而别离供应给不同的环境顾客。       当然,实际上也不是一切的公共物品都如上述公共物品的特征所归纳的那样,是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包括规模也很宽,具有层级性。一般地说,但凡公共消费的物品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彻底公共消费而无私家消费的物品便是朴实的公共物品,不然,便是不朴实的公共物品。各类公共物品之间有很大差异,相同的公共物品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公益纯度。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又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征,因此也能够进一步区别其类别。就环境公共物品来讲,依据其性质不同,大致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够独占、具有必定的排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土地、森林、矿藏、水等各种自然资源,它们都为国家或集体一切(也可为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而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等)而具有必定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当然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并不是肯定的,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是遭到必定约束的。一类是不行独占、不具有排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大气(特别是臭氧层)、生态效益、生物多样性等,不行能为某个个别独占,其使用也不行能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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