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0:36

【案情简介】蔡某与王某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办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婚后爱情尚好,两子女随王某在晋江舍井日子。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某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久居。后两边爱情不好于1994年10月分家日子,原告蔡某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践分家时间短,夫妻爱情没有决裂为理由,判定禁绝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某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某在辩论中提出统辖权贰言。晋江市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统辖权的贰言。
被告王某不服一审裁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查以为:上诉人与爱人的婚姻订立地虽然在晋江市,但两边及其子女均寓居在香港,且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在香港,为便当当事人诉讼和往后履行,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统辖为宜,原审裁决驳回王某对本案统辖权贰言不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则,作出裁决:吊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决,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申述。
【律师点评】 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统辖,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挂号成婚后两边均寓居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则:关于夫妻两边均寓居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的,现在发作离婚诉讼,假如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恳求,内地原成婚挂号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本件离婚案子两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并在内地成婚,但其间一方不赞同内地法院处理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并据此提出统辖权贰言,这说明本件离婚案子不具备由内地法院按特例统辖的悉数条件,内地法院不该统辖此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亦即在案子统辖上一般实施原告就被告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作了规则。依据法律规则的准则,对触及香港居民案子的统辖,应遵从便当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民事争议处理和相互尊重,充沛洽谈,不争统辖,便当争议处理的准则。所以,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统辖。
【律师提示】1.本案子中《关于原在内地挂号成婚后两边均寓居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只适用于寓居在港澳的居民,不适用台湾地区的居民。
2. 本件离婚案子两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并在内地成婚,契合批复的条件。但批复中一起规则,两方一起向法院提出恳求,即两边都赞同内地法院统辖。本案其间一方不赞同内地法院处理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并据此提出统辖权贰言,这说明本件离婚案子不具备由内地法院按特例统辖的悉数条件,因而内地法院不该统辖此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