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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4:12

涉外裁决组织的涉外裁决程序
涉外裁决争议的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裁决后,裁决组织会按必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判决。我国涉外裁决程序准则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关于涉外裁决的规矩。裁决法第七章关于涉外裁决的特别规矩和《中国国际贸易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中国海事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的规矩构成。
(一)恳求与受理
恳求人提出裁决恳求时应提交裁决恳求书,并附具恳求人恳求所根据的现实的证明文件,依照裁决委员会拟定的裁决费用表的规矩预交裁决费。裁决恳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的称号和居处;(2)恳求人所根据的裁决协议;(3)案情和争议关键;(4)恳求人的恳求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及根据。
裁决委员会收到恳求人的裁决恳求书及其附件后,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检查,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诉当事人;以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恳求人应在收到裁决告诉之日起45天内向裁决委员会和书局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裁决组织收到辩论书后,应当在裁决规矩规矩的期限内将辩论书副本送达恳求人。被恳求人未提交辩论书,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被恳求人能够供认或许辩驳裁决恳求,有权提出反恳求。被恳求人如提出反恳求,最迟应在收到裁决告诉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裁决委员会。裁决庭以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恰当延伸此期限。被恳求人提出反恳求时,应在反恳求中写明详细的反恳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恳求人提出反恳求时,应当依照裁决委员会的裁决费用表的规矩预缴裁决费。恳求人对被恳求人的反恳求未提出书面辩论的,也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能够托付裁决代理人处理有关的裁决事项;承受托付的裁决代理人,应向裁决委员会提交授权托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能够承受托付,担任裁决代理人。
(二)保全办法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的,能够恳求产业保全,裁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被恳求人居处地或其产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恳求有过错的,恳求人应当补偿被恳求人因产业保全所遭受的丢失。按裁决法第68条规矩,当事人恳求根据保全,裁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根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三)裁决庭的组成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进行涉外裁决时,裁决庭能够由3名裁决员或许1名裁决员组成。裁决庭组成后,裁决委员会应将裁决庭的组成状况书面告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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