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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1:06
网络的呈现,使人类的日子空间被极大地扩展,人们开端最大极限地体会到信息的方便和日子的多彩。可是,这一新事物的呈现也给传统的法令准则带来了簇新的应战。这一应战在比如物权、债务等许多范畴有所反映,在比如声誉权等品格权准则中亦有充沛表现。本文首要针对网络环境下声誉侵权的问题做些探析,以期为相关法令准则的完善与适用供给一些有利的启示与参阅。
一、网络声誉侵权的一般分析
声誉一词,一般的意义是关于人的品德质量、才干和其他质量如名声、荣誉、诺言或身份的一般点评。[1]与此概念相对应,声誉权则意指由法令规矩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取得和保持对其声誉进行客观公正点评的一种品格权。[2]在实践中,作为一项专特色的人身权力,公民、法人的声誉权极易遭到别人的危害,一般的危害方法首要有凌辱、诋毁以及经过宣布、宣传别人隐私侵略声誉权等。当公民、法人的声誉权遭到危害时,既会在客观上形成其声誉的贬损,一起又或许导致其精力的苦楚,有时还会形成其产业上的丢失。因此,声誉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新的社会现象,网络环境下的声誉侵权行为有着与一般侵权行为一起的当地,可是也存在着必定的差异。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传统声誉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必定延伸:网络声誉侵权行为不过是凭借网络前言施行的危害别人声誉权的行为,因此侵权法令准则的一般原理在网络声誉侵权范畴仍有其适用价值。可是,需求看到,网络声誉侵权行为乃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侵权活动,较之一般的声誉侵权,其具有一些新的特色:(1)侵权行为主体的隐蔽性,网络中的网民往往以虚拟的身份或许冒充别人的名义施行侵权行为,不像实际社会能够直接承认侵权者的实在身份、居处等;(2)侵权方法上的特殊性,网络声誉侵权有必要是凭借网络来施行的行为,其在侵权的手法和方法上与传统的声誉侵权有很大的不同,笔者在论说网络声誉侵权的构成时将专门论说,此处不赘;(3)侵权危害成果的严重性。之所以如此,与网络上信息传达速度的方便性、传达规模的广泛性有直接的关联性。在网络上发布或许传达凌辱、诋毁或许揭穿别人隐私等的信息,较之“老死不相网络、鸡犬之声相闻”的传统社会,更简单更快地被更多的人所广泛了解,然后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心灵上的损伤;(4)侵权案子处理的杂乱性,因为侵权主体的隐蔽性,将使得网络声誉侵权主体的承认存在必定的难度;与此一起,因为网络信息往往简单修正和删去,则会给网络声誉侵权案子依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困难;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将对网络诉讼管辖地的承认提出新的应战。一切这些,都使得网络声誉侵权案子的处理进程带有一些特殊性。无论是侵权主体的承认,仍是侵权的构成要素,甚或法令职责追查机制都遇到一些前所未遇的问题。
二、网络声誉侵权的主体类型及其承认
关于网络声誉侵权的主体,现在法学界知道未尽共同:有的以为网络声誉侵权的主体只能是运用网络前言危害别人声誉的网民,包含公民、法人;有的以为还应当包含网络运营商。笔者以为,网络声誉侵权主体从总体上可区分为两大类:其一、网络用户。详细又可细分为侵权内容的原始作者和传达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前者是指直接创造带有凌辱、诋毁性或许触及别人隐私的文字、图片或许音像材料等内容并运用网络对所创造内容进行发布的网络用户,如近来《解放日报》报导的上海网民经过在国内网社区"天边"上,宣布题为“我遇到的最反常的教师”的帖子,指名道姓进犯旧日班主任,“反常”、“狠毒”等字眼频现,终究乃至写下了“传闻她得脑溢血进了医院,横竖我是绝对不会去探望她的”的话,该网民便是这儿的原始作者;而后者则是指并不直接创造对别人带有凌辱、诋毁性或许触及别人隐私的文字、图片或许音像材料等内容,可是却经过发电子邮件或许在网上转帖等方法对原始作者创造的侵权信息在网络中进行传达的主体,他们在客观上形成了侵权影响规模的扩展,然后使受害人遭受更大的危害。其二、网络内容供给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所谓网络内容供给者首要指建立网站单纯供给网络内容服务的个人或安排。既包含以盈利为意图的网络内容供给商,又包含大学、公益性安排等非盈利性的网络内容供给者。该类主体能够彻底操控网页上的信息,大众一般只能阅读或下载而无法改动其供给的信息。其既或许是因为自己创造并发布危害别人声誉权的著作而导致侵权,也或许是因为成心或许有差错地登载别人的侵权著作而对别人声誉权形成危害。而网络中介服务者则首要是指为网络供给衔接服务者,包含网络基础设备供给者(如供给光缆、路由等)、网络接入服务者(用户经过其所供给的服务器与因特网相连)、主机服务供给者(他们为用户供给能够上载和传达信息的服务器空间,如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版、信息检索东西供给者等。[3]这类主体相同也包含盈利性的网络中介服务商和非盈利性的网络中介服务者两种类型。他们虽然一般不直接地施行危害别人声誉权的行为,可是因为其成心或许差错或许会使侵权者运用其供给的设备或服务施行侵权行为。考虑到直接侵权行为人往往运用了其所供给的服务或许该主体对直接侵权者的可操控性,一般也应将网络中介服务者作为侵权主体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其在承认上也有很大不同。关于网络内容供给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者,因为他们在建立和运营的进程中,往往要实行较为严厉的挂号程序,所以一旦发作侵权时,能够较为简单地查找和承认这些主体的详细身份,因此在承认上不存在太大的阻碍。而关于运用网络施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承认则相对困难。因为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在网络活动中其往往藏匿自己的实在身份或许冒充别人名义发布或许传达凌辱、诋毁或许触及别人隐私的言辞或许其他材料,要承认侵权主体的实在身份,并非易事。虽然侵权行为一般需求经过登录及用个人的用户名和帐号等来进行,可是在因特网上请求新开设帐号时无需提交任何书面的材料或许个人证件,并且在挂号中运用虚伪的名字、国籍、性别,材料的真伪性无法辨认。[4]实践中,往往要考虑多种要素,并归纳采纳多种手法才干详细承认侵权主体。如南京网民“美女净”诉网友“大跃进”一案中,在承认被告时便充沛地考虑了两边在网友聚会上见过面以及有很多网友证明等要素,一起还经过公安机关强令服务商供给了网上用户的上网时刻、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以及主叫号码等信息,终究才承认了被告的身份。可见,网络用户侵略别人声誉权案子中侵权主体的承认要比一般的声誉侵权中杂乱得多、困难得多。
三、网络声誉侵权的法令构成
一般来说,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首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即违法行为、危害成果、因果联系及差错。咱们对网络声誉侵权行为的研讨亦应循此头绪而打开。惟应留意的是,因为网络声誉侵权主体类型多样,而每一类主体在侵权构成上有必定的差异性,笔者将在分析每一构成要件时给予必要的阐明。
1、侵权行为
与传统的声誉侵权相同,存在违法行为应是构成网络声誉侵权的必备要件。在行为要素方面,两种侵权行为之间既有其相同之处,也有其差异性:
依据现行法的规矩,声誉侵权行为的首要类型为凌辱、诋毁以及其他侵权行为。所谓凌辱,乃是指用暴力或许其他方法欺负别人,贬损别人品格的行为,详细包含口头、暴力行为以及书面等三种方法;所谓诋毁,则意指因差错分布某些虚伪实际或许宣布晦气于别人的谈论,危害别人声誉的行为。而所谓的其他侵权行为则首要是指经过宣布、宣传别人隐私而危害别人声誉及其他法令虽未罗列、但符合声誉侵权条件的行为。应当说,从侵权行为的详细类型上,网络声誉侵权的行为也包含凌辱、诋毁以及宣布、宣传别人隐私危害别人声誉等几种形状。可是在其详细表现上却有不同:在一般的声誉侵权中,无论是凌辱、诋毁,仍是揭穿别人隐私,都能够采纳口头的方法,也能够采纳书面的方法,而网络声誉侵权则不或许采纳口头的方法。凌辱行为中所或许呈现的暴力行为在网络侵权中也无存在的或许性。行为人只能采纳文字、图片、动画等能够经过网络传达的方法施行侵权行为。
在对网络声誉侵权进行分析时,还需留意:在实际日子中侵权行为的详细表现会因主体的不同而有必定的不同。关于网络用户而言,其网络声誉侵权的行为既能够经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法施行,也能够经过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网络内容供给商页面上的方法予以施行,还能够表现为凭借网络中介服务商所供给的中介服务传达其侵权的言辞或许图片等材料。就其行为的性质而言,网络用户的侵权首要是作为:一般状况下,主体的不作为不构成网络声誉侵权。可是,网络内容供给者与网络中介服务者的侵权方法则有很大不同,前者首要经过在其网页上直接发布侵略别人声誉权的信息,或许未合理检查、未及时删去对别人构成侵权的信息等方法施行侵权行为。这些行为既有活跃的作为,一起也包含消沉的不作为。后者即网络中介服务者的行为首要表现为未合理检查或未及时删去对别人构成侵权的有害信息等详细的方法,多呈现为消沉的不作为。
需求特别强调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声誉权的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是受害人的声誉是否遭到贬损或许社会点评是否下降,因此并非上述一切的行为都构成网络声誉侵权,比如行为人只是向其妻子或老友发送包含凌辱、诋毁别人言辞内容的电子邮件而未再行在更大规模内传达等不具有“揭露性”的危害行为不构成声誉侵权。相反,假如行为采纳群发邮件的方法发布或传达有损于别人声誉的行为,则或许构成声誉侵权。
2、危害成果
危害实际作为承认职责的一个要素,是侵权构成的条件。[5]因此,网络声誉侵权的构成也有必要以危害的存在为要件。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导致了什么样的危害成果才可承认构成网络声誉侵权呢?一般来说,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形成的危害一般表现为:受害人社会地位的下降或许声誉的贬损、因声誉贬损所引发的精力危害以及因声誉危害所发作的产业丢失。那么在咱们承认网络声誉侵权时,是否要求一起具有上述的危害成果呢?笔者以为,只需侵权人的行为形成了受害人社会点评的下降或许声誉的贬损既为已足,受害人是否遭遭到精力的危害或许心里是否苦楚以及是否发作产业的丢失并非构成网络声誉侵权的必备要件。换言之,只需发作了加害行为,一起形成了社会大众对受害人点评的下降,即可承认危害成果的存在。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精力上没有苦楚或许并未发作产业丢失为由回绝承当职责。其理由是:与一般声誉侵权相同,网络声誉侵权所危害的客体是受害人的声誉,而声誉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一种社会大众对特定主体才干、质量等的一般点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精力危害的发作只不过是社会点评下降或许受害人声誉贬损的成果,而非声誉侵权的直接成果。只需发作了受害人社会点评下降或声誉贬损的实际,不论受害人是否遭受了心里的苦楚和精力的危害,声誉侵权均成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因每个人对待声誉之情绪和态度不同所形成的声誉侵权后片面感触的不同,不该成为声誉侵权是否构成的考量要素。这一点在司法机关承认声誉侵权时需特别留意。别的,因为网络声誉侵权乃是对品格权的侵略,而品格权侵权中并不必定包含产业的危害,因此产业丢失的是否存在也不能作为断定网络声誉侵权的必定要素。
已然现已承认“对受害人的社会点评是否下降”为断定是否存在危害成果的必要条件,那么对该条件的承认则需清晰应采纳客观规范即以社会之一般知道规范来衡量,仍是应采纳片面规范即由受害人自己去判别其社会点评是否下降、声誉是否贬损。笔者以为,因为声誉问题的断定原本便是一个社会点评的规范,并且假如由受害人自己去判别社会点评是否下降或声誉是否贬损易生随意,故而人民法院在承认该问题时,应当首要采纳客观规范,以社会成员的一般知道规范去裁度是否发作危害成果。
3、因果联系
查询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也是承认网络声誉侵权是否构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如前所述,作为声誉侵权构成要件的危害成果首要是指受害人社会点评的下降或许声誉减损。因此这儿着力讨论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对受害人社会点评的下降”之间有无因果联系,而不是其与受害人精力危害或许产业丢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关于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问题,往往勿需受害人进行举证:无论是关于网络用户,仍是关于网络内容供给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只需其施行了凌辱、诋毁性行为或其他的不法危害声誉的行为,并且又形成了受害人声誉的贬损或许对其社会点评的下降,一般应承认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系,除非加害人有相反依据证明因果联系不存在。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这种因果联系是“不证自明的,无需进行特别的举证。”[6]
这儿需求特别指出网络声誉侵权因果联系承认中的一个误区,即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为在网络中介服务商不依法进行相关信息记载和保存与受害人声誉的贬损之间当然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笔者以为,虽然网络中介服务商作为对网络用户有必定的操控性(如网络用户在运用中介服务商所供给的网络空间或许服务时往往要先进行登陆注册,向服务商供给必定的个人信息),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向受害的当事人或许司法机关供给相关信息就构成声誉侵权。衡量网络中介服务商是否存在侵权,首要应看其不按法令规矩保存信息或许供给信息与受害人声誉贬损的发作或许规模的扩展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性。如无关联性,只能追查其管理法上的职责,而不能只是因为其没有保存或供给信息就承认声誉侵权。不然,会过火加剧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担负,对网络的运营与开展晦气。
4、差错
在民法系统中,职责的追查一般要以差错的存在为条件,“无差错即无职责”。可是,假如将此一般规矩极点化,则或许发作一些违背社会公正的现象,因此在差错职责之外又开展出了无差错职责与公正职责。可是,这并未改动差错职责的核心性方位。“差错职责的底子精力,便是要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评断,即依据公共行为规范和品德准则,对行为人的片面毅力状况作出判别,以承认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谴责’抑或‘能够原宥’,并以此为依据决议其职责的有无以及职责的轻重,然后使人的行为的对错鸿沟和职责鸿沟得到清晰区分,并有助于使应承当的职责方法和职责规模得到精确断定。”[7]以差错职责准则为一般归责准则,能够发作如下的作用:其一、倡议人们应当对表现其毅力的行为负职责,只需是因为其片面差错所引起的致害行为其均应担任。其二、对人承当职责的规模进行必要的约束,每个主体只对其存在差错的行为承当职责。假如当事人片面上不存在差错,即便危害到别人的利益亦能够不负职责或许革除职责,使人们在必定的规模内取得自在行动的权力。
网络声誉侵权之构成,相同应当以行为人存在差错为条件。网络的呈现,为人类供给了更为宽广的活动空间,也使每个社会成员取得了愈加充沛地交流与交流的自在。当然,网络中的自在亦有其鸿沟与约束,超出合理规模而或许害及别人的声誉时,应给予必要的约束。差错职责准则正好符合这种要求。坚持这一准则一方面意味着当存在片面差错而对别人声誉形成危害的状况下应对行为人进行法令的制裁;但另一方面也暗含着:应当给运用网络表达其毅力的人在必定规模内享有充沛的言辞自在。其别人不能动辄以侵权为托言约束对方的言辞自在,只要当其存在着成心或许差错时,才干追查其法令职责。在某些状况下,虽然网络中的言辞或许有些过激,可是只需不存在着片面上毁损别人声誉和品格的意思,也并不承认存在声誉侵权。不然,会极大约束网络中言辞的自在。
当然,关于网络声誉侵权范畴是否每一类主体都应适用差错归责准则的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以为,因为网络用户声誉侵权的状况下,侵权主体承认以及取证比较困难,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让网络内容的供给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来承当职责,一起建议这些主体应承当无差错职责。笔者以为,这样做实有不妥。因为假如要求网络内容供给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承当无差错职责,便意味着网络内容供给者对所供给的内容、网络服务商对运用其服务传达的一切信息负有最为严厉的检查职责。只需网络内容供给者所供给的内容中含有危害别人声誉的信息、网络中介服务者所供给的服务被别人运用来作为危害声誉的东西(如在其供给的BBS上宣布凌辱别人的言辞),他们均应无条件地承当侵权的法令职责。这样做的确能够最大极限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无法查找到侵权的网络用户时能够直接将网络内容供给者或许服务者告上法庭。可是,法令作为社会利益或许社会联系的调节器,假如过火偏袒受害人,或许使网络内容供给者或中介服务者限于“动辄被诉”的地步;一起因为网上的海量信息无法彻底为二者所操控或许操控本钱过高,会使得这些主体担负过于沉重的担负。其成果必定会阻挠网络经济的开展。因此,为了减轻网络运营者的担负,更好地促进网络业的开展,对内容供给者和中介服务者也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乃是一种合理而有用的准则挑选。考虑到网络运营者尤其是网络中介服务者无法象传统媒体彻底检查不断更新的海量信息,关于其事前的检查信息的职责不该有过高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只需网络中介服务者关于明知或许应知在自己的网站上揭露的信息侵略别人声誉权而及时、活跃地采纳合理办法对其予以阻挠和删去,即视为其尽到了合理的留意职责而不存在着差错。
那么,在一致地适用差错职责的条件下,应当由谁承当举证职责呢?考虑到因为侵权行为所危害的客体的特殊性,加害人片面上的差错往往是清楚明了、无需证明的,因此能够一般地推定加害人具有片面上的差错,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差错进行实质性的举证和证明。可是赋予加害人举证自己不存在差错而革除其危害声誉权的职责的权力。
 四、网络声誉侵权的职责追查
网络声誉侵权的法令职责乃是指侵权人所应承当的晦气成果。要求侵权人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一方面能够使受害人被危害的权力状况得以康复,劝慰其心灵,补偿其丢失;另一方面则能够有用地纠正侵权人的不妥行为,使其得到必定的赏罚。因为网络声誉侵权危害客体的特殊性,并非一切的民事职责的承当方法均适用于网络声誉侵权,比如康复原状、扫除阻碍、消除风险、付出违约金等职责承当方法无法得到适用。总而言之,网络声誉侵权的职责承当方法首要包含四种,即康复声誉、中止危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补偿丢失。这些职责承当方法在一切的声誉侵权案子中都是适用的,可是在网络声誉侵权中有必定的特殊性。以下对每一种职责承当方法做扼要的分析。
首要,中止危害是及时阻止网络声誉侵权行为、避免危害影响进一步扩展的有用办法。当发作网络声誉侵权时,受害人既能够要求发布或许传达形成其声誉贬损的信息的网络用户中止危害的行为,也能够要求网络内容的供给者和网络中介服务的供给者经过删去侵权的帖子等方法中止危害。在无法查知直接侵权人的状况,还能够要求登载侵权信息或许为侵权信息传达供给中介服务的运营者中止危害。假如上述主体拒不中止危害的状况下,受害人在申述的一起有权要求法院采纳强制手法,先行阻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作为一种职责承当方法,中止危害既能够独自运用,也能够与其他几种或许一种职责承当方法一起适用。
其次,消除影响、康复声誉。这种职责承当方法是仅在人身权侵权场合适用的一种职责承当方法。消除影响、康复声誉时应当坚持“适当”准则,即应当在与侵权所形成的影响适当的规模内揭露地进行。因为网络侵权乃是以网络为前言的侵权行为,所以采纳在与侵权信息相同的方位或许网站上发布消除影响、康复声誉的声明,应当是一种非常有用的职责承当方法。可是,因为网络信息更新的方便性或许易删去性,在采纳上述方法消除影响、康复声誉时,应当对登载声明的时刻、方位以及详细方法做出清晰的要求,不然有或许使这种职责承当方法无法到达相应的作用。消除影响、康复声誉能够依据不同的状况与其他一种或许几种职责承当一起适用。
再次,赔礼道歉也是网络声誉侵权可得适用的有用救助方法。该职责方法与消除影响、康复声誉相同,都可到达减轻受害人精力压力、劝慰其心里苦楚和伤口的意图。在以揭露的方法赔礼道歉时还能够起到消除影响、康复声誉的作用。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同,即赔礼道歉不必定采纳揭露的方法,而不采纳揭露的方法往往无法到达消除影响、康复声誉的作用。需求特别阐明的是,在网络声誉侵权案子中,加害人在诉讼进程中,自动赔礼道歉并且为受害人承受、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应当将其清晰载入判定或许调解书。[8]
终究,关于网络声誉侵权的危害补偿问题,应当触及两个方面,精力危害补偿和产业丢失补偿。精力危害补偿的准则价值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精力的劝慰,经过给予其必要的补偿使其遭受的苦楚或许伤口得到必定的康复。在进行精力危害补偿时,往往需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与其所遭受的精力危害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危害的巨细进行举证。在承认补偿额时,往往需求考虑以下要素:(1)、加害人的差错程度;(2)、侵权行为的影响规模和程度的巨细,首要能够经过对侵权信息的访问量和其在网络上发作影响的时刻长短;(3)、受害人精力危害的程度;(4)、加害人的经济承受才干;(5)、侵权人是否从侵权中获利以及获利的巨细,等等。人民法院应当归纳考量和平衡上述不同的要素对网络声誉侵权中的精力危害补偿额进行合理的承认。当然,在网络声誉侵权案子中,还或许形成受害人的产业丢失,详细包含因声誉侵权导致精力疾病所开销的医疗费、判定费;为查询侵权主体或许取证所开销的差旅费、公证费、打印费等;为阻止侵权所花费的金钱;因为精力疾病的医治或许为侵权诉讼或许寻求其他法令救助而误工的工资收入,等等。这些丢失既包含实际利益的丢失,也包含可得利益的丢失。依法对受害人的丢失进行合理的补偿才干表现法的公正性。在知道网络声誉侵权的危害补偿问题时,应当看到,以上两种不同的补偿方法在司法的进程中并非有必要一起适用,有时侯或许底子不存在精力危害或许底子不存在产业丢失。
以上,本文关于网络声誉侵权中的详细法令问题做了浅显的讨论,希望能收“抛砖引玉”之效。能够说,面临五花八门的网络声誉侵权,咱们只要在有用平衡网络社会中相互交织的各种利益联系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侵权法理与现行准则分析每一案子的详细状况,才干做出确当的判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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