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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G&K 中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3:03
    原告人: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厦禾路837号汇成商业中心1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兴平。    托付署理人:赖伦廉,厦门自立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告:G&K 我国有限公司(原名为ASTG KASE INTERNATIONAL(CHINA)LTD.,简称ASTG 我国公司),地址: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458-468号金联商业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寇鸿起。    托付署理人:李明全、汪义师,厦门建昌律师业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审判员:李涛、田兴玉。    6、审结时刻:2000年10月17日。    诉辩建议    1、原告及其托付署理人诉称:1999年3月中旬,其将一集装箱童鞋交给被告承运,被告向其出具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但货到目的港德国汉堡后,却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放给了原告的买家,形成了原告的丢失。故其诉请厦门海事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其形成货款丢失41,370美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人及其托付署理人辩称:(1)、其非提单项下货品的承运人,仅是为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提单的署理人,不该承当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职责;(2)、原告经过益通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益通公司)向承运人发了电放函,应自己对无单放货承当职责。故恳求厦门海事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现实和依据厦门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1月5日,原告经过传真与波兰ROLEXIM公司签订了出口童鞋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厦门,付款方法为电汇。3月5日,ROLEXIM公司传真原告,指定“‘ASTG’的香港公司”担任全部运送业务。尔后,益通公司作为“‘ASTG’的香港公司”的厦门署理与原告联络,并署理原告办理了拉货、排载、报关等手续。3月16日,该票货品装上法国CMA公司运营的XINGANG轮,厦门外代代法国CMA公司签发了CMA提单,提单记载的邮寄人为原告,收货人为ASTG汉堡公司。货品发运后,益通公司司理黄某将一份昂首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的ASTG 提单交给原告,该提单记载的邮寄人为原告,收货人凭ROLEXIM公司的指示,装运港厦门,目的港汉堡,提单签发处写有“‘ASTG’我国公司代表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的字样,下有黄某的签名。黄某称,该提单在其填写前为空白提单,提单签发处已事前印有上述字样。3月17日,原告将一张盖章的空白便笺传真给黄某,黄某遂以原告的名义写了一份要求法国CMA公司将该批货品电放给ASTG汉堡公司、结果由原告担任的电放保函,传真给法国CMA公司厦门办事处。货品运抵汉堡后,法国CMA公司凭该电放保函将货品放给ASTG汉堡公司,ASTG汉堡公司在未回收ASTG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将提单项下货品交付给ROLEXIM公司,ROLEXIM公司提取货品后,未向原告付款。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    1、成交确认书。上载明货品的标准、数量、价款。    2、ASTG 提单。提单昂首是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邮寄人是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发处载明“ASTG我国公司代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    3、CMA提单,提单昂首是法国CMA公司,邮寄人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发处载明“厦门外代代法国CMA公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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