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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6:57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6条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超越一月不满一年劳作者拒不签定劳作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劳作联系的规则;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两倍付出薪酬起止时刻的规则。
1.停止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本条规则用人单位假如在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仍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即便付出了两倍薪酬,仍须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且缔结的劳作合同期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
实践中,除了用人单位的原因外,还存在因劳作者原因导致迟迟无法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现象。施行法令明确规则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与劳作者补订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不补订,用人单位有权停止劳作联系,但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2.两倍薪酬付出的起止时刻。
(1)起算日。树立劳作联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是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最终时刻。超越一个月依然未订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承当向劳作者两倍付出薪酬的法律责任。因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作者付出两倍薪酬。
(2)截止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骄傲一个月的次日起不满一年内,只需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两倍的薪酬,假如用人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与劳作者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则可自补订书面劳作合同之日起不再向劳作者两倍付出薪酬。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两倍付出薪酬的截止日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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