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执行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4:08
法院不予履行的强制履行公证书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债款人往往运用强制履行公证的方法获得履行根据,在债款人拒不履行债款的情况下,不经诉讼而直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并非一切强制履行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均会履行。以下10种景象呈现,法院将裁决驳回履行请求。债款人可另行申述,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一、当事人请求履行公证债款文书的,应当一起提交公证书和履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履行证书,现已受理的,告诉其期限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履行施行部分裁决驳回履行请求。
二、公证书或履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三、公证书或履行证书确认的给付内容不清晰、不详细的。
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款文书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
五、履行证书载明由债款人给付“律师费”、“完成债款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清晰其金额或核算方法等内容的,归于给付内容不清晰、不详细,对该部分的履行请求不归入履行规模。
六、债款人以请求履行超越请求履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贰言的,由履行裁判部分进行审理。贰言理由建立的,裁决贰言建立并驳回履行请求。
七、公证债款文书对主债款和担保债款一起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履行;仅对主债款赋予强制履行效能未触及担保债款的,对担保债款的履行请求不归入履行规模;仅对担保债款赋予强制履行效能未触及主债款的,对担保债款的履行请求予以履行,对主债款的履行请求不归入履行规模。
八、载明债款人和债款人互负给付责任的履行证书。
九、债款人与债款人就同一事项缔结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款文书,其间一份通过公证且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
十、经公证的债款文书有多个债款人,其间部分债款人以其未作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履行的许诺为由请求不予履行,经审理查明事实的,对债款文书中触及该债款人的部分裁决不予履行。应当不予履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决不予履行整个公证债款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债款人往往运用强制履行公证的方法获得履行根据,在债款人拒不履行债款的情况下,不经诉讼而直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并非一切强制履行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均会履行。以下10种景象呈现,法院将裁决驳回履行请求。债款人可另行申述,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一、当事人请求履行公证债款文书的,应当一起提交公证书和履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履行证书,现已受理的,告诉其期限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履行施行部分裁决驳回履行请求。
二、公证书或履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三、公证书或履行证书确认的给付内容不清晰、不详细的。
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款文书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
五、履行证书载明由债款人给付“律师费”、“完成债款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清晰其金额或核算方法等内容的,归于给付内容不清晰、不详细,对该部分的履行请求不归入履行规模。
六、债款人以请求履行超越请求履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贰言的,由履行裁判部分进行审理。贰言理由建立的,裁决贰言建立并驳回履行请求。
七、公证债款文书对主债款和担保债款一起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履行;仅对主债款赋予强制履行效能未触及担保债款的,对担保债款的履行请求不归入履行规模;仅对担保债款赋予强制履行效能未触及主债款的,对担保债款的履行请求予以履行,对主债款的履行请求不归入履行规模。
八、载明债款人和债款人互负给付责任的履行证书。
九、债款人与债款人就同一事项缔结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款文书,其间一份通过公证且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
十、经公证的债款文书有多个债款人,其间部分债款人以其未作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履行的许诺为由请求不予履行,经审理查明事实的,对债款文书中触及该债款人的部分裁决不予履行。应当不予履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决不予履行整个公证债款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