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1:27听证的举办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15日内举办听证,并在举办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告诉》送达当事人,奉告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听证主持人的名字及有关事项。听证揭露举办。因案子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揭露举办的,能够不揭露举办。当事人以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逃避。逃避请求应当在举办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逃避,由安排听证的税务机关担任入决议。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能够请求复核一次。
揭露进行的听证,答应大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答应,旁听大众能够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的告诉参与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的,视为抛弃听证权力。听证停止。
决议和实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应当采用。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剧处分。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明抛弃陈说、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2、违背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现实和根据;
3、行政处分的品种和根据;
4、行政处分的实行方法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分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称号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7、行政处分决议有必要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力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力:
1、有参与听证和托付1~2名署理人参与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托付署理人参与听证应当出具署理托付书,并应注明署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以为托付署理人不能正确实行署理职责时,有权间断托付署理,间断托付署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子有关的现实与根据充沛发表意见的权力。能够出示有关根据,要求己方证人到会做证,并可要求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