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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行贿1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2:24
两高司法解说:纳贿1万元以上追查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2月31日对外发布。解说规则,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纳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解说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情节作出详细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解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纳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纳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纳贿的;为施行违法违法活动,向负有食物、药品、安全出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略大众生命产业安全的;向行政法律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影响行政法律和司法公正的。
解说规则,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依据解说,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纳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纳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景象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向三人以上纳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纳贿的;为施行违法违法活动,向负有食物、药品、安全出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略大众生命产业安全的;向行政法律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影响行政法律和司法公正的。
解说还规则,屡次纳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纳贿数额处分。纳贿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与纳贿违法实施数罪并罚。纳贿人揭露纳贿人与其纳贿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按照刑法中关于建功的规则,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骆文龙律师  1366167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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