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 法院 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6:1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法院:所签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报成都7月28日电 卖房人为患精神病的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其在患病期间单独卖房的行为是否有用?昨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承认房子转让合约无效,原告交还被告给付的1.5万元。2008年5月,原告王某呈现精神异常,并于2009年5月和11月两次入院医治。经判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依据王某母亲的诉请,本年1月,法院判定确认原告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原告父亲为其监护人。2009年7月,王某在患病期间单独到某中介公司将自己一切的房子出售给被告于某,并于当天签定房子转让合同,收取于某房子定金1.5万元。王某的父亲在3天后得知原告出售房子事宜,当即奉告某中介公司王某患有精神病,要求免除签定的合同,并恳求中介公司转达于某。但于某一向回绝与王某的父亲碰头。无法之下,王某将于某告上法庭。■庭审焦点■原告签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才能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2009年7月是否具有缔约才能,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的民事判定书是否有溯及力。被告于某以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的民事判定书没有溯及力,不能确认原告在签定合同时就归于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第三人中介公司称,2008年8月第三人应原告父亲的要求将原告一切的上述房子在第三人处挂牌出售。2009年7月原告至第三人处签约,经原、被告洽谈,确认房子成交价格。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原告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判定虽实在合法,但确认一个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有时间边界,该判定不具有溯及力。从原告缔约合同以及补交相关税费的状况剖析,原告正常也十分清醒,第三人有理由信任原告是一个正常人。法院以为,关于原告在2009年7月是否具有缔约才能问题,人民法院于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