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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5:43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触及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有关产业的切割、子女由谁直接抚育及抚育费的承当、探视权的约好等等,既包含人身联系,也包含产业联系。
2、收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需契合法令规则的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的条件,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即可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发作法令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归于民事合同,但其收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恳求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免除婚姻联系有两种方法,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含调停离婚和判定离婚两种详细方式。因而,在夫妻两边同意离婚的景象下,除了男女两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挂号或许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停书的方式赋予其效能,不然即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作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结果。
3、婚姻联系免除效能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尽管具有复合性,触及人身联系、产业联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免除婚姻联系却是协议的根底意图,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根底意图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能,在婚姻联系未免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收效能。有一种观念以为,在当事人两边婚姻联系免除未发作法令效能的景象下,切割产业及抚育子女的内容能够收效。笔者以为,此种观念与法理相悖。就产业联系而言,夫妻之间的产业共有方式为一同共有,夫妻联系为共有联系的根底,在一同共有联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恳求切割共有产业。1此为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并为大都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则,于2007年10月1日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有相似规则。2根据上述原理,在夫妻联系存续的景象下,夫妻之间共有产业的协议是不收效能的。就子女抚育而言,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从法令视点而言,夫妻是同居一同的,因而,无须处理子女由谁直接抚育;所付出的抚育费亦为夫妻共有产业,而夫妻共有产业是是无法区分各人的比例或哪个部分归于哪个共有人一切,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付出的抚育费。所以,离婚协议中免除婚姻联系部分未收效之前,切割产业和子女抚育部分也是不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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