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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进行行政复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0:08
在实践中,交税人可进行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妥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保护交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交税人可进行行政复议吗?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一同来看看吧。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依法作出保持、改变、吊销等决议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拟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矩(试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矩(试行)》的规矩,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统辖的根本准则准则上是实施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统辖的一级复议准则。详细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当地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对省级当地税务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请求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的判决为结局判决。应该留意的是,向国务院请求二级复议审理是特别规矩,只适用于交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详细税务行政行为的状况。对交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详细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复议,而且对总局的复议决议不服的,此种状况,交税人不能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述,即仍按一级复议准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矩以外的其他机关、安排等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矩请求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矩,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对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托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4.对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在吊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为便利交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矩,在上述状况下,复议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对交税人而言,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令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首先要按照法令法规的规矩提出复议请求。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矩对此专门作出了规矩。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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