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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应该取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3:39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消灭、伪造依据,协助当事人消灭、伪造依据,要挟、诱惑证人违反现实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则的罪名便是“律师伪证罪”。
它无疑增加了律师处理刑事案子的危险,以至于律师常常在刑事案子中总是小心翼翼,不敢斗胆宣布自己言辞;有的律师爽性就不处理刑事案子。因而,有些当地律协或司法机关就强制性规则,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有必要处理若干个刑事案子,并以此作为经过年检的一个条件。这种现象的构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此条的规则。因而,这条规则一直以来就遭到法学界尤其是律师们的质疑。
首要,它将律师独自作为一类伪证罪的主体来规则,有违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历来看,应当把差人、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行政法令人员天公地道地规则为这类“伪证罪”的主体,由于这些人相同存在要挟、恫吓证人的现象,并且他们的权利更大。假如只规则辩解方,而不规则指控方,就会形成立法上的工作轻视,无法完成控辩两边的“相等装备”。这对咱们这样一个律师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不利于律师业特别是刑事辩解工作的开展的,也不利于完成司法公正与司法限制。
其次,本罪的规则过于抽象。像“诱惑证人改动证言”之类的遣词,极易带来法令的随意性。现实上,诱惑证人改动证言的状况非常复杂,有时“诱惑”自身便是律师问询证人的一种技巧,将其泛惩罚化,无疑是给律师头上悬了一把剑。
第三,将律师伪证行为不分情节轻重,直接用刑法介入,不符合刑法是最终一道防地的理念。刑法是其他法令标准的保证法,不要越俎代庖,过早介入,不然会呈现本钱过大、其他防地松懈功能等副作用。因而,应当把一般的律师伪证行为交由律师协会这样的职业自治安排来处理,只要严峻的伪证行为才干追查刑事责任。当然,与此相适应,也需求切实加强律师职业的自治力度,不然就会呈现恶性循环。
第四,律师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是共同的,律师的执业品德要求有必要为当事人服务,最大极限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为了自己不被追查刑事责任,能够采纳各种方法,包含各种辩解和对依据的使用。这样最多也是在认罪态度上欠好算了,而律师却要承当更大的危险。如此,在危险承当的问题上也不能表现公正对待。
最终,对“律师伪证罪”的诉讼准则规划也存在瑕疵。如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申述的便是他的对家———同一个案子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对他们并没有树立有用的逃避准则,致使报复性法令成为可能。这就呈现了实践中虽然最终真正被科罪的很少、但被抓起来的和关起来的却不在少数的现象。
当然,对律师作伪证的问题,也不能放任不管,最好的方法是应该充分地使用律师协会的权利,加强对律师违纪的处理。
听讼网·霍喜民 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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