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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4: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3年8月29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
2003年2月13日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10月1日
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9月4日
为依法惩治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违法活动,保护公共安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损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风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
etcnvw:st="on"unitname="克"sourcevalue="50"hasspace="False"negative="False"numbertype="1"tcsc="0">
50克
以上,或许饵料
2千克
以上的;(二)在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过程中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一)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原粉、原液、制剂
500克
以上,或许饵料
20千克
以上的;(二)在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原粉、原药、制剂
50克
以上不满
500克
,或许饵料
2千克
以上不满
20千克
,并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按照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履行。
第四条 对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办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以滥用职权罪或许玩忽职守罪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说实施曾经,确因出产、日子需求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能够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则,不作为违法处理。本解说实施今后,确因出产、日子需求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违法,但没有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第六条 本解说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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