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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如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9:48
质押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与典当的差异是什么?
(1)典当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产业权力(如有价证卷,收据等等)。
(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质物有必要移转占有。
(3)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当事人不用处理质押挂号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4)当事人处理典当挂号的,挂号部分为典当物的相应管理部分;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组织处理出质挂号。
(5)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款。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则了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该产业称之为质物,供给产业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收效(差异于以往以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念,新的观念以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典当合同的内容根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而不危害其功效的物的质权;权力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力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当民事职责,在或许形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能够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早清偿债款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能够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许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力质押载明实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款实行期的,能够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实现或许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实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品用于提早清偿债款或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产业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定书面合同后向证券挂号组织或向其管理部分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由于没有标示出详细出自的法条,所以大约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许权力的有用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用或许约好有用。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如,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力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危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成心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彻底不知晓的情况下施行了相同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遭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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