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8:54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触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触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含转让股票或股份)生意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则实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利公积金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则实行。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出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防止对税后赢利重复交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核算出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则,企业已提取减值、贬价或坏帐预备的财物,假如有关预备在申报交税时已调增应交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财物而冲销的相关预备应答应作相反的交税调整。因而,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悉数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曩昔已冲销并调增应交税所得的坏帐预备等各项财物减值预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交税所得,添加未分配赢利,转让人(或出资方)按享有的权益比例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和丢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结的股权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规则:
(一)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与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依据规则,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不发作搬运,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子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交税问题。现在股权转让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买卖或保管的企业发作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买卖或保管的企发作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的告诉》([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则实行,由立据两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则:
(1)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被出资企业对出资方的分配付出额,假如超越被出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金而低于出资方的出资本钱的,视为出资回收,应冲减出资本钱;超越出资本钱的部分,视为出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出资企业发作的运营亏本,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出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出资本钱,也不得承认出资丢失。
(3)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结的股权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股权转让的是否要缴营业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的规则,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一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告诉内容不符的规则废止。本告诉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清晰规则,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而,假如股权转让行为发作在2003年1月今后,应适用新规则,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假如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作在2003年1月1日曾经,仍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则,按营业税"出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具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则,核算交纳或扣缴所得税。我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丢失,可在其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丢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本钱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应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方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赢利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同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越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归于该股权转让人的出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本钱价是指,股东(出资者)出资入股时刻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收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五)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1、个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则,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结的,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结,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则,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准则动身,交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 应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则,个人转让股权应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产业转让所得,以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交税人在转让产业过程中按有关规则所付出的费用,包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财物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产业原值,是指买入时依照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求留意的是,在核算交纳的税款时,有必要供给有关合法凭据,对未能供给完好、精确的产业原值合法凭据而不能正确核算产业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当地实践状况核定其产业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