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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8:09

我国的标准性文件中第一次呈现吞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吞并的暂行方法》中,即“本方法所称吞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掉法人资格或改动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经过购买方法实施的企业之间的吞并,不归于本方法标准的规模。该“方法”一起又规则了承当债款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操控控股式等四种吞并方法。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吞并有关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则》第2条规则:“本方法所称‘吞并’,是指一个企业经过购买等有偿方法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掉法人资格或尽管保存法人资格但改变出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则与前面的那条规则比较,尽管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共同。因而,我国标准性文件中所指的“吞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吞并企业损失法令品格,另一种是被吞并企业并不损失法令品格,只不过出资主体发行了改变。吞并一种实际上便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吞并。然后一种又能够区分为吞并方获得了被吞并方的操控权和没有获得被吞并方的操控权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实质是一种收买行为,假如吞并方获得了被吞并方的操控姑且被吞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那么收买都是吞并的详细方法,包含在吞并的意义之中,至于新设吞并,本文以为既不归于吞并,也和收买没有什么穿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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