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跟单托收中的银行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0:36摘要:托收是被广泛选用的国际贸易付出方法之一,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一致规矩》是调整托收事务法令联系中最为中心的国际惯例。本文立足于该规矩的规矩,剖析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令联系,从而清晰在跟单托收中的银行职责,以平衡对托付人与银行采纳的维护,使托收事务在法令的标准下健康的开展。
关键词:托收;跟单托收;交单方法;银行职责
一、托收的意义
托收是国际贸易的结算方法之一,其事务一般触及到分处两个国家的四个当事人。依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一致规矩》(以下简称URC522)的规矩,“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其意图为:获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依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1)
托收事务一般触及四方当事人:托付人(卖方)、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和付款人(买方)。一般来说,使用托收方法来进行付出的根本做法是:卖方(托付人)依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品,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托付其经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给全套单据。
依照托收是否附有商业单据能够将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其间后者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托收方法。跟单托收依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能够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天)和承兑交单(D/A)。
二、跟单托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
一般以为,在跟单托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如下:托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托付联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也是托付联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令上直接的联系。关于托付人和代收行之间的联系,现在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不合。传统的观念以为,虽然托收行是托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托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联系。假如这样了解的话,当代收行违背托收指示行事导致托付人遭受丢失时,托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申述,而只能经过托收行追查代收行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意图很难到达,由于(1)托收行没有职责应托付人的恳求而向代收行申述;(2)即便托收行容许,也未必有权申述,由于好像托付人与托收行的合同相同,代收行也往往在其与托收行的合同中革除自己对失误承当的职责;即便托收行有权申述并实际上已申述,也很难胜诉,由于已然革除了自己对自己代理人的行为所承当的职责,不向其托付人就其代理人的失误进行补偿,托收行就很难在诉讼中证明自己遭到了丢失,而法院是不会满意没有遭到丢失却恳求补偿丢失的申述的。因而,传统的理论关于处理在实践中托收事务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缺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