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域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8:06
地域统辖是在级别统辖的基础上处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权限分工,包含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什么是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又称“区域统辖”、“土地统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子审理的分工。地域统辖是在级别统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认案子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1.一般地域统辖: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是,行政案子准则上应该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首要,地域统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为准则,其次,通过行政复议的,准则上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议,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动详细行政行为的景象有: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首要现实和根据的;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吊销或部分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或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景象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动。
2.特别地域统辖:不同于地域统辖的一般规则为特别地域统辖,详细包含以下三种:
(1)通过复议的挑选统辖。行政案子通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不只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统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统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挑选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3)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原告所在地包含:住所地、常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约束地。
依《若干解说》规则,假如行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罚或许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能够同时审理。
什么是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又称“区域统辖”、“土地统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子审理的分工。地域统辖是在级别统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认案子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1.一般地域统辖: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是,行政案子准则上应该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首要,地域统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为准则,其次,通过行政复议的,准则上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议,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动详细行政行为的景象有: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首要现实和根据的;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吊销或部分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或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景象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动。
2.特别地域统辖:不同于地域统辖的一般规则为特别地域统辖,详细包含以下三种:
(1)通过复议的挑选统辖。行政案子通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不只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统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统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挑选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3)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原告所在地包含:住所地、常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约束地。
依《若干解说》规则,假如行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罚或许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能够同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