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4:28
人身自在是公民根本的一项人身权力,要束缚公民的人身自在要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例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捕等是合法的,那么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2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则:“施行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的意图现已到达或许条件现已消失,应当当即免除。”
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中对采纳束缚公民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则,如: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许口头报告并经同意;出示法令身份证件;当场奉告当事人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助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等。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厉的程序束缚。草案对查封、扣押产业的期限有规则,但对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则期限,应加以规则。
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经研讨以为,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详细规则。因而,在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正状况的报告中,主张添加规则:“施行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的意图现已到达或许条件现已消失,应当当即免除。”
二、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1、留置盘查
2、行政传唤
3、管制或束缚身体
4、拘留
5、强制阻隔戒毒
6、收留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阻隔
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则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刻、指定地址就查询事项触及的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则,不合法拘禁罪为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在确定不合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有必要具有强制性,即指违反别人毅力,强行使别人处于被管制之中。首要体现为运用足以掠夺人身自在的强制性手法,如施行劫持、关押、禁锢等。
三、人身自在的内容
1、人身自在不受侵略: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不合法搜寻、拘禁、拘捕、掠夺、束缚的权力。
2、人格尊严不受侵略: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声誉、名字、肖像等不容侵略的权力,详细体现为人格权,如名字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制止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所不受侵略:即住所安全权,指公民寓居、日子的场所不受不合法侵入和搜寻。
4、通讯自在:指公民经过信件、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法,依据自己的志愿进行通讯,不受别人干与的自在。详细指通讯隐秘受法令保护,属私日子隐秘与体现行为的自在。包含公民的通讯别人不得扣押、藏匿、毁弃,公民通讯、通话的内容别人不得私阅或偷听。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2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则:“施行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的意图现已到达或许条件现已消失,应当当即免除。”
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中对采纳束缚公民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则,如: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许口头报告并经同意;出示法令身份证件;当场奉告当事人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助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等。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厉的程序束缚。草案对查封、扣押产业的期限有规则,但对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则期限,应加以规则。
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经研讨以为,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详细规则。因而,在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正状况的报告中,主张添加规则:“施行束缚人身自在的强制措施的意图现已到达或许条件现已消失,应当当即免除。”
二、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1、留置盘查
2、行政传唤
3、管制或束缚身体
4、拘留
5、强制阻隔戒毒
6、收留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阻隔
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则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刻、指定地址就查询事项触及的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则,不合法拘禁罪为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在确定不合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有必要具有强制性,即指违反别人毅力,强行使别人处于被管制之中。首要体现为运用足以掠夺人身自在的强制性手法,如施行劫持、关押、禁锢等。
三、人身自在的内容
1、人身自在不受侵略: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不合法搜寻、拘禁、拘捕、掠夺、束缚的权力。
2、人格尊严不受侵略: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声誉、名字、肖像等不容侵略的权力,详细体现为人格权,如名字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制止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所不受侵略:即住所安全权,指公民寓居、日子的场所不受不合法侵入和搜寻。
4、通讯自在:指公民经过信件、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法,依据自己的志愿进行通讯,不受别人干与的自在。详细指通讯隐秘受法令保护,属私日子隐秘与体现行为的自在。包含公民的通讯别人不得扣押、藏匿、毁弃,公民通讯、通话的内容别人不得私阅或偷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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