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诉讼中相关证据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3:03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标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胶葛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供给证人证言,且多为亲朋证言,一般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建议不予采信。为了搜集有利根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赞同,录制两边说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关于此类视听材料怎么确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说话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的批复》中严厉强调了视听材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定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则: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取得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该条款则降低了根据合法性的要求,以为只需不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所取得的根据就可确定。可是假如使用要挟、威逼、约束人身自由、侵略别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根据就不该选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准则。而在彩礼胶葛中,视听材料往往是最能证明现实存在的根据,因此只需当事人在搜集根据时没有违背上述规则和准则,且能证明其实在性,就应当采信。关于彩礼胶葛案子的证明规范,也应遵从高度概然性准则,即只需当事人所举根据足以让法官对案子的法令实在发生高度信赖,并能扫除其它合理置疑,那么就可确定该法令现实到达客观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