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8:28
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理社会治安时能够行使行政权,而在依法侦办刑事案子时,也能够行使侦办权,从这点咱们能够看出公安机关它具有两层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那么怎样差异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呢?下面听讼小编为咱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发作问题的原因
1.问题首要原因
公安行政处理行为与侦办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施行。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附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资产与刑事扣押依据、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产业权益施行的强制办法,这是易被混杂的首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等为手法,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假如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逾越必定的极限,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责任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而违法程度的规范很难精确掌握,这是公安机关两层功能易被混杂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成心混杂这两种功能,体现为以行政处分替代刑事侦办,以刑事侦办为名干涉经济纠纷,以刑事侦办为名搅扰行政审判,对立行政判定,这是形成两层功能混杂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差异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厉法令,规范法令行为,进步法令水平。在划清违背行政处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背公安行政处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施行公安行对犯罪行为施行刑事侦办行为,就会防止对违背公安行政处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施行刑事侦办行为,对犯罪行为施行公安行政行为的过错法令行为的发作。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处理职权和刑事侦办职权。有用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办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子进行审理的状况发作,给刑事侦办作业发明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奋斗。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安行政案子,进步人民法院的审判威望,增强公安机关承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能够使人民法院严厉把好受案规模关,防止出现将刑事侦办行为作为公安详细行政行为或将公安详细行政行为作为刑事侦办行为立案审理的问题。
4.有利于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服申述的,通过刑事申述程序处理。
三、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的首要差异
1.主体上存在差异。施行侦办行为的是侦办机关,因而公安作为侦办机关依法行使侦办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一切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处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私行行使侦办权。
2.行为意图和使命不同。刑事侦办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奋斗的重要兵器,它的意图和根本使命是:搜集依据,查明犯罪现实,抄获犯罪嫌疑人,阻止防备和打击犯罪而依法进行专门查询和施行有关强制性办法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行政行为的意图和使命是为了完结国家的行政处理,公安机关在其责任规模内,依法针对详细而特定的事项或现实,对行政处理相对人施行的行政行为。
3.法令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令规范,公安行政行为的法令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办行为的法令依据刑事法令规范,刑事侦办行为的法令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色。
4.两类强制办法的效果、施行时刻、内容不同。行政强制办法效果于行政处理,适用的是行政法令程序;行政强制办法往往是在公安机关展开处理活动之中施行,在诉讼之前已完结。而刑事强制办法只需在刑事诉讼中才施行,是刑事诉讼重要的法定手法,且完结在刑事诉讼行为完结前,行政强制办法以针对当事人权力为规范,具有约束人身权和产业权兼备的功能,而刑事强制办法首要局限于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约束。
5.救助途径不同。当事人对侦办行为不服,以为其违法或侵略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向施行侦办行为的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申述,或向查看院申述。假如承认侦办行为违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则恳求国家赔偿,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为公安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司法救助。
6.两种行为的结案成果和决议机关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终究由公安机关决议结案。刑事侦办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子一般要通过公安、查看、法院三道工序,最终以法院的判定结案。
四、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正确界定的首要办法
1.从程序上界定
程序上的差异是区分刑事侦办行为与行政行为落脚点之一。刑事侦办是指已决议立案的案子所进行的侦办查询活动。从侦办的进程及其程序看,立案是侦办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每个刑事案子都有必要通过的诉讼程序,是对案子进行侦办的合法依据。在未立案的状况下,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法人等采纳强制办法就不是刑事强制办法,而只能确认是行政强制办法。在特别紧迫的状况下,在立案检查的一起,答应进行某些“侦办活动”,施行某些强制办法。但强制办法后,应立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按照程序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结论,决议是否立案。关于决议有必要立案侦办的,则应确认这些前置的强制办法为侦办行为,不然,即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2.从行为的依据上界定
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是《行政处分法》、《治安处分法令》及其他相关法规。刑事侦办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等法令、法规。
3.从法令文书上界定
法令文书是公安法令行为书面体现,是确认某一公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仍是刑事侦办行为最有说服力的依据。一般法令文书均载明晰法令文书的称号,案子的现实、案子性质、适用法令、处理意见等内容,精确地指明晰该法令行为的法令特点。如劳动教养决议书、治安处分裁决书、强制戒毒决议书、违背治安处理资产扣押单、路途交通处理处分裁决书等,一望而知地表明晰这些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议书》、《监视居住决议书》、《没收保证金决议书》、《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也最清楚不过地体现这些行为是刑事侦办行为。
4.从详细案情上剖析界定
咱们在判别是侦办行为仍是行政行为,应该从根本案情动身看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仍是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规;看是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办权,行政机关过错行使行政权。例如,公安机关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办权的行为为名,托言处理经济欺诈犯罪案子,以侦办权的逾越替代行政权。
总归,判别某行为是公安侦办行为或公安行政行为,只需咱们从现实真相动身,脚踏实地,通盘考虑,扫除外界搅扰,扫除徇私舞弊。不干涉公安正常的侦办行为,是对依法行使侦办权的侦办行为的坚决支撑,对企图以侦办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吊销,使或许的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用的救助。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发作问题的原因
1.问题首要原因
公安行政处理行为与侦办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施行。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附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资产与刑事扣押依据、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产业权益施行的强制办法,这是易被混杂的首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等为手法,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假如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逾越必定的极限,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责任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而违法程度的规范很难精确掌握,这是公安机关两层功能易被混杂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成心混杂这两种功能,体现为以行政处分替代刑事侦办,以刑事侦办为名干涉经济纠纷,以刑事侦办为名搅扰行政审判,对立行政判定,这是形成两层功能混杂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差异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厉法令,规范法令行为,进步法令水平。在划清违背行政处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背公安行政处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施行公安行对犯罪行为施行刑事侦办行为,就会防止对违背公安行政处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施行刑事侦办行为,对犯罪行为施行公安行政行为的过错法令行为的发作。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处理职权和刑事侦办职权。有用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办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子进行审理的状况发作,给刑事侦办作业发明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奋斗。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安行政案子,进步人民法院的审判威望,增强公安机关承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能够使人民法院严厉把好受案规模关,防止出现将刑事侦办行为作为公安详细行政行为或将公安详细行政行为作为刑事侦办行为立案审理的问题。
4.有利于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服申述的,通过刑事申述程序处理。
三、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的首要差异
1.主体上存在差异。施行侦办行为的是侦办机关,因而公安作为侦办机关依法行使侦办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一切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处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私行行使侦办权。
2.行为意图和使命不同。刑事侦办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奋斗的重要兵器,它的意图和根本使命是:搜集依据,查明犯罪现实,抄获犯罪嫌疑人,阻止防备和打击犯罪而依法进行专门查询和施行有关强制性办法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行政行为的意图和使命是为了完结国家的行政处理,公安机关在其责任规模内,依法针对详细而特定的事项或现实,对行政处理相对人施行的行政行为。
3.法令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令规范,公安行政行为的法令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办行为的法令依据刑事法令规范,刑事侦办行为的法令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色。
4.两类强制办法的效果、施行时刻、内容不同。行政强制办法效果于行政处理,适用的是行政法令程序;行政强制办法往往是在公安机关展开处理活动之中施行,在诉讼之前已完结。而刑事强制办法只需在刑事诉讼中才施行,是刑事诉讼重要的法定手法,且完结在刑事诉讼行为完结前,行政强制办法以针对当事人权力为规范,具有约束人身权和产业权兼备的功能,而刑事强制办法首要局限于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约束。
5.救助途径不同。当事人对侦办行为不服,以为其违法或侵略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向施行侦办行为的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申述,或向查看院申述。假如承认侦办行为违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则恳求国家赔偿,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为公安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司法救助。
6.两种行为的结案成果和决议机关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终究由公安机关决议结案。刑事侦办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子一般要通过公安、查看、法院三道工序,最终以法院的判定结案。
四、公安行政行为与侦办行为正确界定的首要办法
1.从程序上界定
程序上的差异是区分刑事侦办行为与行政行为落脚点之一。刑事侦办是指已决议立案的案子所进行的侦办查询活动。从侦办的进程及其程序看,立案是侦办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每个刑事案子都有必要通过的诉讼程序,是对案子进行侦办的合法依据。在未立案的状况下,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法人等采纳强制办法就不是刑事强制办法,而只能确认是行政强制办法。在特别紧迫的状况下,在立案检查的一起,答应进行某些“侦办活动”,施行某些强制办法。但强制办法后,应立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按照程序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结论,决议是否立案。关于决议有必要立案侦办的,则应确认这些前置的强制办法为侦办行为,不然,即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2.从行为的依据上界定
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是《行政处分法》、《治安处分法令》及其他相关法规。刑事侦办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等法令、法规。
3.从法令文书上界定
法令文书是公安法令行为书面体现,是确认某一公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仍是刑事侦办行为最有说服力的依据。一般法令文书均载明晰法令文书的称号,案子的现实、案子性质、适用法令、处理意见等内容,精确地指明晰该法令行为的法令特点。如劳动教养决议书、治安处分裁决书、强制戒毒决议书、违背治安处理资产扣押单、路途交通处理处分裁决书等,一望而知地表明晰这些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议书》、《监视居住决议书》、《没收保证金决议书》、《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也最清楚不过地体现这些行为是刑事侦办行为。
4.从详细案情上剖析界定
咱们在判别是侦办行为仍是行政行为,应该从根本案情动身看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仍是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规;看是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办权,行政机关过错行使行政权。例如,公安机关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办权的行为为名,托言处理经济欺诈犯罪案子,以侦办权的逾越替代行政权。
总归,判别某行为是公安侦办行为或公安行政行为,只需咱们从现实真相动身,脚踏实地,通盘考虑,扫除外界搅扰,扫除徇私舞弊。不干涉公安正常的侦办行为,是对依法行使侦办权的侦办行为的坚决支撑,对企图以侦办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吊销,使或许的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用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