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1:51
众所周知,刑事违法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在审判完毕时会发给刑事判定书,是对审判进程和审判成果的记载,关于被告人是有强制性的效能,刑事判定书有严厉的格局,有必要要按照格局写。那么相约自杀刑事判定书是怎样写的呢?详细包含了哪些内容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约自杀刑事判定书相关法律常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相约自杀刑事判定书
判定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72年3月26日出世,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因涉嫌犯成心杀人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辩解人林志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诉一刑诉(2015)50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成心杀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高雄、成家林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解人林志伟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述书指控:
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系同居联系。两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款而无力归还,遂萌发一同烧炭自杀的想法。2014年10月6日、7日,两人一同预备了盆具、木炭、沙子、封门的胶带等物品,并用胶带纸将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大洋山庄小区龙虎南三里1号101室的次卧窗缝封住。10月7日晚,两人在该暂住处一同吃饭、喝酒,并服用催眠用的三唑仑。次日清晨,被告人洪某将三个点着的炭盆放置于次卧内,待被害人庄某某进入该卧室后,用胶带纸将该卧室房门缝隙封死,之后两人躺于床上。
2014年10月8日6时许某乙,被告人洪某醒来,发现被害人庄某某现已逝世。同日正午,被告人洪某出门先后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回来上述暂住处,再次预备用相同办法自杀,并服下安眠药佐匹克隆。当日下午2、3时许某乙,被害人庄某某的母亲许某甲到该暂住处,发现被告人洪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呈睡觉情况,其女儿庄某某躺在次卧床上,现已逝世。被告人洪某后被参与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承受查询。经法医断定,被害人庄某某某甲因一氧化碳中毒而逝世。
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尚能照实供述上述违法现实。
为支撑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洪某,并宣读和出示了以下依据:1.胶带纸、佐匹克隆药物包装、烟头、木炭残渣、水晶杯、夹子、剪刀、破碎玻璃杯、矿泉水瓶、呕吐物、指纹、手机、平板电脑等依据相片;2.遗书、借单、收某、账户某记载、乘机、出入境记载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阐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甲、简某、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赖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童某、骆某、徐某丙、陈某、张某、练某、杨某甲、沈某、曾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周某、祝某、曾某乙、戴某、叶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的供述和辩解;5.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学尸身查验断定书和手印断定书、厦门市公安局文检断定书和毒品查验陈述、福建中证司法断定中心电子数据查验断定陈述、福建省公安厅依据断定中心断定书和查验陈述、我国刑事警察学院依据断定中心断定陈述、厦门市公安局依据断定所查验陈述等断定定见;6.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手机微信记载等。
申述书以为,被告人洪某无视生命权力,与别人相约自杀并活跃施行,致一人逝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以成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尚能照实供述根本违法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系率直,能够从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洪某对申述指控的根本现实不持贰言,但以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人对申述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提出辩解定见为:1.被告人洪某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在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应确定为自首。2.本案因相约自杀引发,违法情节具有特殊性,洪某未对被害人施行强制、唆使或许拐骗行为,且以抛弃自己的生命为价值,作案动机平缓,社会危害性较轻,应确定为情节较轻。3.洪某系初犯,因欠债及爱情胶葛走上相约自杀的路途,案发偶尔,且其家庭情况困难,恳求予以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知道后发展为同居联系。后二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款无力归还,遂萌发一同密闭烧炭自杀的想法。2014年10月6日至7日期间,二人在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大洋山庄小区龙虎南三里1号101室商定一同自杀后,一同预备了盆具、木炭、沙子、胶带等物品,被告人洪某用胶带将住处次卧的窗缝封住。同年10月7日20时许某乙,二人在住处一同吃饭、喝酒,并服用洪某供给的用于催眠的药品三唑仑。次日清晨,二人别离写下遗书,被告人洪某将三只盛有燃着木炭的不锈钢盆放置于次卧内,待被害人庄某某进入该卧室后,用胶带将卧室的门缝封住,之后二人一同躺于床上。
同年10月8日6时许某乙,被告人洪某醒来,发现被害人庄某某现已逝世。同日正午,洪某出门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回来住处持续烧炭,预备再次用相同的办法自杀,并服下安眠药佐匹克隆。15时许某乙,被害人庄某某的母亲许某甲抵达该暂住处,发现洪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呈睡觉情况,庄某某躺在次卧床上现已逝世。小区物业保安打电话报案后,公安人员抵达现场将被告人洪某捕获。经法医断定,被害人庄某某某甲因一氧化碳中毒而逝世。到案后,被告人洪某照实供述了根本违法现实。
确定上述现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依据证明,本院予以承认。
关于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洪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辩解定见。本院以为,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彼此约好自愿一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有多种详细表现形式,从刑法视点应别离作不同点评。相约两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违法问题;相约两边各自施行自杀行为,一方逝世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逝世成果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故也不构成违法;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施行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相约两边一起施行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成心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的逝世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来归纳断定。
综上,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契合刑法规则的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指控的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被告人相关辩解定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人提出的洪某系自首的辩解定见。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但不归于主动投案,依法不能确定为自首。辩解人该节辩解定见与查明现实不符,不予采信。
3.关于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人提出的本案应确定为情节较轻的辩解定见。归纳本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主客观情节,能够确定为成心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辩解人相关辩解定见有理,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被告人洪某无视生命权力,与别人相约自杀,选用密闭烧炭发作一氧化碳的手法,听任被害人庄某某中毒致死,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洪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确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洪某到案后照实供述根本违法现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署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常识。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所协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相约自杀刑事判定书
判定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72年3月26日出世,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因涉嫌犯成心杀人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榜首看守所。
辩解人林志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诉一刑诉(2015)50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成心杀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高雄、成家林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解人林志伟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述书指控:
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系同居联系。两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款而无力归还,遂萌发一同烧炭自杀的想法。2014年10月6日、7日,两人一同预备了盆具、木炭、沙子、封门的胶带等物品,并用胶带纸将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大洋山庄小区龙虎南三里1号101室的次卧窗缝封住。10月7日晚,两人在该暂住处一同吃饭、喝酒,并服用催眠用的三唑仑。次日清晨,被告人洪某将三个点着的炭盆放置于次卧内,待被害人庄某某进入该卧室后,用胶带纸将该卧室房门缝隙封死,之后两人躺于床上。
2014年10月8日6时许某乙,被告人洪某醒来,发现被害人庄某某现已逝世。同日正午,被告人洪某出门先后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回来上述暂住处,再次预备用相同办法自杀,并服下安眠药佐匹克隆。当日下午2、3时许某乙,被害人庄某某的母亲许某甲到该暂住处,发现被告人洪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呈睡觉情况,其女儿庄某某躺在次卧床上,现已逝世。被告人洪某后被参与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承受查询。经法医断定,被害人庄某某某甲因一氧化碳中毒而逝世。
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尚能照实供述上述违法现实。
为支撑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洪某,并宣读和出示了以下依据:1.胶带纸、佐匹克隆药物包装、烟头、木炭残渣、水晶杯、夹子、剪刀、破碎玻璃杯、矿泉水瓶、呕吐物、指纹、手机、平板电脑等依据相片;2.遗书、借单、收某、账户某记载、乘机、出入境记载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阐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甲、简某、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赖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童某、骆某、徐某丙、陈某、张某、练某、杨某甲、沈某、曾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周某、祝某、曾某乙、戴某、叶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的供述和辩解;5.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学尸身查验断定书和手印断定书、厦门市公安局文检断定书和毒品查验陈述、福建中证司法断定中心电子数据查验断定陈述、福建省公安厅依据断定中心断定书和查验陈述、我国刑事警察学院依据断定中心断定陈述、厦门市公安局依据断定所查验陈述等断定定见;6.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手机微信记载等。
申述书以为,被告人洪某无视生命权力,与别人相约自杀并活跃施行,致一人逝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以成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尚能照实供述根本违法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系率直,能够从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洪某对申述指控的根本现实不持贰言,但以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人对申述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提出辩解定见为:1.被告人洪某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在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应确定为自首。2.本案因相约自杀引发,违法情节具有特殊性,洪某未对被害人施行强制、唆使或许拐骗行为,且以抛弃自己的生命为价值,作案动机平缓,社会危害性较轻,应确定为情节较轻。3.洪某系初犯,因欠债及爱情胶葛走上相约自杀的路途,案发偶尔,且其家庭情况困难,恳求予以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知道后发展为同居联系。后二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款无力归还,遂萌发一同密闭烧炭自杀的想法。2014年10月6日至7日期间,二人在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大洋山庄小区龙虎南三里1号101室商定一同自杀后,一同预备了盆具、木炭、沙子、胶带等物品,被告人洪某用胶带将住处次卧的窗缝封住。同年10月7日20时许某乙,二人在住处一同吃饭、喝酒,并服用洪某供给的用于催眠的药品三唑仑。次日清晨,二人别离写下遗书,被告人洪某将三只盛有燃着木炭的不锈钢盆放置于次卧内,待被害人庄某某进入该卧室后,用胶带将卧室的门缝封住,之后二人一同躺于床上。
同年10月8日6时许某乙,被告人洪某醒来,发现被害人庄某某现已逝世。同日正午,洪某出门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回来住处持续烧炭,预备再次用相同的办法自杀,并服下安眠药佐匹克隆。15时许某乙,被害人庄某某的母亲许某甲抵达该暂住处,发现洪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呈睡觉情况,庄某某躺在次卧床上现已逝世。小区物业保安打电话报案后,公安人员抵达现场将被告人洪某捕获。经法医断定,被害人庄某某某甲因一氧化碳中毒而逝世。到案后,被告人洪某照实供述了根本违法现实。
确定上述现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依据证明,本院予以承认。
关于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洪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辩解定见。本院以为,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彼此约好自愿一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有多种详细表现形式,从刑法视点应别离作不同点评。相约两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违法问题;相约两边各自施行自杀行为,一方逝世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逝世成果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故也不构成违法;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施行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相约两边一起施行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成心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的逝世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来归纳断定。
综上,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契合刑法规则的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指控的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被告人相关辩解定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人提出的洪某系自首的辩解定见。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但不归于主动投案,依法不能确定为自首。辩解人该节辩解定见与查明现实不符,不予采信。
3.关于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人提出的本案应确定为情节较轻的辩解定见。归纳本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主客观情节,能够确定为成心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辩解人相关辩解定见有理,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被告人洪某无视生命权力,与别人相约自杀,选用密闭烧炭发作一氧化碳的手法,听任被害人庄某某中毒致死,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洪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确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洪某到案后照实供述根本违法现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署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常识。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所协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