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22:53行为人没有署理权而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的合同不一定无效。依据法令规定,该行为是无权署理行为,而无权署理行为的效能有以下两种状况:
1、行为仅构成狭义无权署理;
此刻该合同效能待定,假如被署理人过后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有用;假如被署理人未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行为人承当合同职责。
2、行为构成表见署理;即第三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
此刻行为人的署理行为有用,合同对被署理人发作效能。被署理人由此遭受丢失的,能够向行为人追偿。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