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7:03
因为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揽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定的费用或形成了丢失,承揽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补偿丢失。建造工程索赔有必定时效,那么该时效怎么核算呢?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情。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情发作后的约好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抛弃索赔权力,其索赔权归于消除的合同法令制度。约好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归于消除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则,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造部、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规则:“索赔须在索赔事情发作后28天内,向工程师宣布索赔意向告诉”;
《三峡土建装置工程施工承揽合同通用条款》规则:“索赔应在索赔事情发作并形成丢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告诉,任何未在约好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告诉,均可视为受害方抛弃索赔的建议”;
世界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也规则:“承揽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情第一次发作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告诉工程师”一起规则:“假如承揽商未能恪守规则,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评价。”
在实践中,一些详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下的合同,关于索赔时效有更详细的规则,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年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揽人的额定索赔”的条款规则“总承揽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情发作后一个月内向修建师提出,并在事情发作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依据的请求,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请求,而承揽人则应被视为抛弃此等要求补偿之权力”。
别的北京世纪向阳花园工程的总承揽合同就“总承揽方的索偿”规则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情发作后14天内,总承揽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详细核算材料,总承揽方迟提出或迟交材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恪守索赔时效的规则,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令支撑。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判决的北京某修建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方案中,请求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间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刻超过了合同规则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终究仅获80余万元的索赔款。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情。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情发作后的约好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抛弃索赔权力,其索赔权归于消除的合同法令制度。约好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归于消除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则,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造部、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规则:“索赔须在索赔事情发作后28天内,向工程师宣布索赔意向告诉”;
《三峡土建装置工程施工承揽合同通用条款》规则:“索赔应在索赔事情发作并形成丢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告诉,任何未在约好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告诉,均可视为受害方抛弃索赔的建议”;
世界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也规则:“承揽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情第一次发作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告诉工程师”一起规则:“假如承揽商未能恪守规则,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评价。”
在实践中,一些详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下的合同,关于索赔时效有更详细的规则,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年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揽人的额定索赔”的条款规则“总承揽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情发作后一个月内向修建师提出,并在事情发作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依据的请求,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请求,而承揽人则应被视为抛弃此等要求补偿之权力”。
别的北京世纪向阳花园工程的总承揽合同就“总承揽方的索偿”规则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情发作后14天内,总承揽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详细核算材料,总承揽方迟提出或迟交材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恪守索赔时效的规则,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令支撑。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判决的北京某修建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方案中,请求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间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刻超过了合同规则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终究仅获80余万元的索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