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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罪数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5:19

罪数的确定
虽然虚伪破产罪与波折清算罪发生在不同的阶段,构罪的时刻规模不同,但在实践中也会呈现罪数的确定问题,即行为人施行了虚伪破产违法行为,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后的清算期间,又施行藏匿产业,对资产负债表或许产业清单作虚伪记载等行为,而又构成波折清算罪。此种景象下,因为破产清算之前的虚伪破产行为与破产清算期间的波折清算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或竞合联系,因而,不能按一罪处理,而应当按虚伪破产罪和波折清算罪施行数罪并罚。别的,在司法实践中,虚伪破产行为一般不是孤立存在的,行为人往往会施行多个行为将很多资金和其他产业藏匿、搬运或处置,然后藏匿、假造或许成心毁掉商业账簿和有关管帐文件,掩盖资金的实在流向,以此制作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因而,虚伪破产行为常常会与藏匿、成心毁掉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务管帐报告罪等违法彼此牵连在一起,即构成牵连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准则,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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