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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与含量对量刑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2:18
毒品数量与含量对量刑的影响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郎建勇
毒品违法的社会损害严峻,向来是我国司法机关冲击的要点。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违法量刑的一致和经历,但如安在毒品违法量刑中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准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做到罚当其罪,仍需求进一步研讨和讨论。本文拟就毒品数量与含量对量刑作一大略剖析。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
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对科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含义。在某些毒品违法中,如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违法构成要件含义,未到达必定数量规范就不能科罪。从全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科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怎么精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联系也是更为杰出的问题。
毒品数量是决议惩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分则依据毒品数量巨细,规则了不同的惩罚起伏。确认了毒品数量,就能够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则找到对应的法定刑起伏。假如毒品系同一品种的,确认毒品数量的办法较为简略,能够直接相加,累计核算。假如毒品系不同品种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怎么确认毒品的数量便是一个重要而又杂乱的问题。现在,我国清晰规则控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控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呈现。但刑法典只对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规则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外)、大麻、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等8种毒品,清晰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规范。可是,关于很多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的数量规范和换算办法。
不同品种毒品的换算,要求确认某一品种的毒品作为基准物。在美国,大麻是最盛行的毒品,商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在我国,海洛因占80%,故以海洛因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较为有用。但海洛因自身也有纯度问题,不同地域毒品违法案子中的海洛因含量也不同,一般来讲,越接近毒源地,纯度越高。
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关于禁毒决议的解说》)第19条规则:“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议》和本解说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行25%的,应当折组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核算数量。”依照这一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含量25%的海洛因为基准物,将其他毒品换算为海洛因,如海洛因为1,则可卡因1、甲基苯丙胺(****)1、吗啡2、大麻4、鸦片20等。但关于其他新式毒品,怎么与海洛因换算,还没有清晰规则。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现已起草了《关于处理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等毒品刑事案子以及规范毒品判定的辅导定见》,拟规则这两种和美沙酮、三唑仑、甲喹酮、氯氮卓、地西泮、溴西泮、艾司唑仑等9种毒品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这个辅导定见出台后,必将促进毒品违法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
尽管从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则看,数量是决议惩罚轻重的重要情节,但不能由此以为毒品数量是量刑的唯一规范,因为对任何违法的量刑,都要在分则具体规则的起伏内,一起运用总则相关规则来确认。“刑法总则存在许多一般准则、一般概念的规则。这些一般准则、一般概念的规则不只辅导总则的规则与对总则的解说、适用,并且辅导分则的规则与对分则的解说、适用。所以,在解说分则时,必定要以总则的规则为辅导。”刑法总则关于量刑的规则有第六十一条的量刑依据和第五条的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以及一些法定情节。因而,对毒品违法的量刑,决不能唯数额论,既要考虑毒品数量,也要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片面恶性等多种要素,特别是自首、建功等法定情节以及裁夺量刑情节,如违法动机、意图、手法、认罪态度等。当时,各类违法的量刑全体上存在着侧重数量,对影响被告人罪责的个人状况考虑不行的现象,需求逐渐改变。
二、毒品的含量与量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禁毒决议的解说》,对毒品违法案子中抄获的毒品,应当进行判定。1997年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清晰规则对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等5种违法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可是,实践状况纷繁杂乱,彻底不考虑毒品含量,或许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准则,难以完成量刑公平。特别是近年来,毒品案子呈现一些新状况,使法院量刑时不能不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
这些新状况首要表现在:
一是海洛因很多掺假。一般来说,私运入境的海洛因纯度遍及很高,即便掺进非毒品成分或其他毒品,其纯度依然较高。但近年毒贩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在掺假上大做文章,海洛因很多掺假导致含量过低的现象越来越多。一般来讲,毒品交易价格越低,含量也越低。有的案子从依据上反映出毒品价格很低,经判定毒品含量就很低,乃至单个案子的毒品含量仅为千分之几。纯度高的毒品的损害与纯度低的明显不同,前者存在进一步掺假然后扩展传达面的几率,社会损害性也更大。这种状况下,如不做毒品含量判定,对纯度高的和纯度低的相同处刑,看似发挥了惩罚严惩的效果,但疏忽了被告人行为损害程度的差异,实际上恰恰有失公平。
二是摇头丸类毒品成分适当紊乱。近年来,摇头丸类毒品案子上升起伏很大,占案子总数的10%至15%。从抄获的摇头丸的成分剖析,大致分为两品种型。一种是规范型,首要是含有纯度较高的MDMA、MDA等若干种苯丙胺类毒品、苯丙胺类衍生物以及其他化学物质相混合制成的片剂。另一种是稠浊型,其成分适当杂乱,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麻黄素、咖啡因、解热止痛药等。在此状况下,以其中一种成分来确认毒品总数并不合理,有必要进行含量判定。
三是呈现了较多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叫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卡苦”、“六角”等。对这些新式毒品,刑法和司法解说没有清晰规则科罪量刑数量规范和清晰的折算公式。刑事审判中遇到这些毒品,不做含量判定,就不能正确判别涉案毒品的类型与损害性,就难以精确合理量刑。
鉴于上述状况,为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对部分毒品进行含量判定是很有必要的。从实践动身,咱们主张现在先对三种案子的毒品做含量判定:一是或许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子,即便只要海洛因一种毒品,也要判定其纯度;二是有依据证明毒品或许被很多掺假的案子;三是成分杂乱的新式毒品案子。关于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经判定查明毒品含量极低,确有很多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到达判处死刑的规范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对成分杂乱的新类型毒品,应由专业部分判定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靠程度。因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能够参阅相关毒品不合法交易的价格等要素,决议对被告人适用的惩罚,判处死刑的应当稳重把握。这样做,有利于确保毒品案子的质量,有利于遵循“少杀慎杀”方针,也有利于推进整个毒品违法案子的办案质量。
当时,因为刑法规则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公安机关对抄获的毒品一般只作定性剖析,不管含量多少,判定结论均表述为含有毒品成分。对该问题,应当坚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的做法,待条件成熟时提出毒品含量判定和折算的立法主张,以完成毒品量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刑法修正之前,法院能够同公诉机关或侦办机关洽谈,争夺进行含量判定。有条件的当地,能够由司法机关一起拟定辅导定见,处理判定问题。关于前述三类案子不予判定的,能够依据案情酌情判定,但准则上不适用死刑当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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