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1:08春秋战国时期的惩罚是很严酷的,见于典籍的惩罚尽管能够按死刑、肉刑、产业刑、自在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惩罚手法是多样化的,每种惩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比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法。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惩罚手法。产业刑也有偿、赎、罚、没等差异。自在刑除掠夺自在外,还要做徒役,分为耐(隶臣妾)、城旦(施过黥、劓刑的工徒)、舂(施过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过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过刑的女徒)、司寇(强制劳动)等。流刑分为迁(全家迁徙)、放两种,还有远、近、边、荒的差异。在处分的时分,依照罪犯的罪过轻重,参阅其身份等级,实施轻重不同的处分,在法律面前实施揭露的不平等准则,所以对刑徒、奴隶臣妾的处分最重,对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则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可享有弛刑和赎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心主管司法业务的首要官员和组织。郡县制建立今后,郡县的首要长官兼理司法业务,而且别离设有主管司法业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现已开始构成一套从中心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心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堪其酷而自诬矣”。各级司法官员只要审案拟罪的权利,科罪则要视违法轻重和监犯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首要长官以致君主裁决,才干终判履行。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体系的上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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