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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3:17

【案情】
    某物资贸易中心部属的运营部三次向银行借款共12万元,到期后未归还。运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请求刊出,并处理了刊出挂号。2000年,银行、长城财物处理公司和运营部三家签定一份债款搬运承认通知书由长城财物处理公司接收该债款,并两次在报上刊登布告向运营部催收债款。后该公司又将该债款转让给刘某。刘某于2007年邮递债款转让通知书,向物资贸易中心催收债款。催收未果后申述物资贸易中心还款付息。
    【不合】
    被刊出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别人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以为,尽管运营部现已请求刊出,但物资贸易中心如不能供给现已实践清算结束的现实依据,则物资贸易中心应该担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物资贸易中心不该担责,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运营部已于1996年就请求工商部门刊出,其法人主体资格实践消亡,从刊出时起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除,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其与银行和财物处理公司签定的债款移承认书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处理公司依此取得债款的行为也应属无效,财物处理公司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债款再转让给刘某更属无效民事行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弥补理由如下:刊出企业挂号与被撤消营业执照、歇业、封闭或封闭的性质有本质区别。刊出企业挂号的前提条件是清算主体在对清算法人的债款债款整理结束后,向工商部门请求刊出该企业。至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亡,消算主体的清算职责免除;而后者则是主体资格仍在但仅仅不能持续运营而己。2、假如其在处理刊出挂号手续时,清算主体假如许诺企业已清算结束,而实践未予整理时,清算主体应承当对企业债款的清偿职责。3、现在运营部巳刊出,其法人主体资格实践消亡,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那么它所有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以此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权力均无效。故刘某因无效取得的民事权力就不能遭到法律保护,其诉请也就不能取得支撑。罗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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