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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是否阻却合同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5:52
【案情】2004年1月15日,原告李秀梅与被告竹江乡小车村委会签定《竹江乡小车村同兴大米加工厂承包运营合同书》,合同约好被告担任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等。2004年3月24日,原告到安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付出200元出产许可证培训费、付出148元组织机构代码证费、付出3000元处理出产许可证服务费。后由于同兴米厂设备达不到规划要求,其处理出产许可证的请求未被同意。2009上半年,原告要求被告报销办证的费用,被告以原告未经授权、私行办证为由拒付。【不合】实行不能是否阻却合同收效?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承包运营合同无效。同兴米厂设备达不到规划要求这一事实在合同缔结时就现已存在,换句话说,合同载明的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的合同意图自始不能实现,即自始实行不能,归于债的建立要件缺少,应为无效合同。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承包运营合同有用。判别一个合同是否有用应该严厉对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看是否契合合同建立、收效的要件,而合同是否实行不能,不是合同是否收效的阻却条件。【分析】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则,合同建立应具有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两边或多方当事人;2、具有法令规则的要约与许诺这两个阶段或进程;3、对首要条款达到一起的意思表明(有些景象还需要某种方式作为载体来进行体现)。此外,关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践交给物作为建立要件。假如具有以上条件,合同就能建立。本案中,订约的主体是原告李秀梅与被告竹江乡小车村委会两边;通过两边充沛洽谈,即要约、许诺进程;签定了载明两边一起定见的《同兴大米加工厂运营承包合同书》。因而对比上述三个条件,本案承包运营合同建立。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契合法令或行政法规规则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被确以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现已建立。没有建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评论是否收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能体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便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并且是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首要是指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景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所谓有用合同,是指按照法令的规则建立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令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因而只要是“依法”建立的合同,都是有用合同。从现在现有的法令规则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用规则一致的条件。可是从现有法令的一些规则仍是可以概括出作为一个有用合同所应具有一起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令行为”所规则的条件来看,首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明实在;3、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可以合法的一般原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定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用的条件也应当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民法通则》中的“不违背法令”具体体现为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一起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则来看,有些合同的收效或有用还要求合同有必要具有某一特定的方式。因而笔者以为,以上四个条件也便是合同有用的要件。结合本案,本案承包运营合同契合上述四个要件:1、原告李秀梅与被告竹江乡小车村委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由于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的合同意图自始不能实现是两边缔结合一起所不知道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诈骗行为。3、缔结大米加工厂承包运营合同的行为和合同首要意图均不存在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景象。该合同的首要内容是承包运营同兴大米加工厂,办不到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也不能阻止实行“承包运营同兴大米加工厂”之合同首要意图。并且,无证运营只发生行政管理上的违法作用,不影响合同收效;4、承包运营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因而,本案承包运营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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