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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产权人同意 房产抵押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7:28
未经产权人赞同,房产典当无效
2008年01月31日
 案情简介:


    李某系房子产权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一切权人。2004年9月,王某以与李某母亲合伙出资为由,从李某母亲处骗得李某一切的上述三本房子一切权证书。2005年3月,王某使用李某的房子产权证和假造的李某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资料,假充李某向温州某银行典当借款,并以李某名义在该《典当借款合同》上签名。直至同年4月2日,李某及其母亲从市房子交易所才得知上述三套房子产权证已被王某典当借款给银行,为此,李某及其母亲屡次向银行反映无果而发作胶葛并托付罗军民律师署理此案,要求承认王某与银行签定的《典当借款合同》无效,并判令银行、王某将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子一切权证书返还李某。
    
法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典当借款合同》是否有用,而《典当借款合同》是否有用要害在于合同上的签字是否为原告李某自己所写及过后有无原告李某的追认授权。为此,我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本案要害依据典当借款合同中“李某”二字是否为李某自己签字进行笔迹判定,后经判定证明不是李某自己签字。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房产证是原告母亲交给我的,其时他母亲叫我去外面处理原告的身份证,身份证相片也是其母亲供给的,在典当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是原告母亲找来的,该典当借款是通过原告母亲赞同的。被告某银行辩论时认可典当借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原告所签,但以为其在签定合同时已尽到了合理检查的职责,对假身份证难以辨别出来,其典当借款行为并没有差错。对此,我以为:1、《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典当物有必要是典当人所合法具有的产业。李某是产权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子一切权人,被告王某既不是该三套房子产权证书的一切权人,也未得到李某的任何授权或追认,因而被告王某无权典当处置李某的上述房产权力。2、《借款公例》规则,借款人受理典当借款人请求后,负有核实典当物的职责。本案中,银行既未仔细核实典当借款合同上典当人的签名,也未核实典当人是否是真实典当物一切权人,因而,银行在典当借款过中未尽合理慎重检查职责,存在差错。两被告的行为严峻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则,该《典当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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