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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并且拖欠工资时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2:07
公司未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而且拖欠薪酬怎么办?下面,听讼网小编结合事例为您详细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司未签劳作合同,而且拖欠薪酬怎么办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付出劳作报酬、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劳作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应当付出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敷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作合同的约好或许国家规则及时足额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
(三)组织加班不付出加班费的;
(四)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
事例
2009年8月26日,董某某应聘于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作业,约好月薪酬1200元。虽然董某某屡次要求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该公司一向未予回应,也未给董某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定心保)费。虽一向未签定劳作合同,但董某某都按月收取薪酬。但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10月,合计3个月零20天的薪酬,合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付出给董某某。2013年11月5日,董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2013年11月29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定被告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某某拖欠薪酬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作联系停止之日的养老、赋闲、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详细数额以社保经办组织核定数额为准,原告董某某承当个人应交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薪酬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
【审判成果】未签合同,但劳作联系建立
该劳作争议纠纷案的署理审判员以为,原告董某某自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单位作业,虽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自2009年9月2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建立,故原、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建立。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则,自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构成劳作联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作联系停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薪酬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应予支撑。
被告未按约好向原告付出薪酬,原告有权免除劳作合同,但原告未供给依据证明被告违法免除劳作合同,故对被告违法免除与原告劳作合同的现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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