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属于合法行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1:00
近年来,一些饭馆、茶室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矩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当地消费,不管是否乐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付出经营者规矩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践价格核算。这其实是一种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矩:“顾客有自主挑选产品或服务的权力。”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矩》第四条规矩:“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赢利为根据拟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逼迫顾客承受其规矩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矩,侵犯了顾客自主挑选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力,是经营者逼迫顾客承受其规矩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矩,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矩,不然规矩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矩来要求顾客付出最低消费额。因而,该茶室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矩》第四条规矩:“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赢利为根据拟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逼迫顾客承受其规矩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矩,侵犯了顾客自主挑选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力,是经营者逼迫顾客承受其规矩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矩,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矩,不然规矩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矩来要求顾客付出最低消费额。因而,该茶室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