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9:2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法》的告诉
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
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心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
2004年1月1日起
贯彻履行。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法北京市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法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以下简称《施行方法》),拟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的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方法履行。第三条 工伤员工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伤残等级到达1至10级,或许经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因工逝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判定定论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工伤确认定论告诉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社保经办组织)处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也能够带着《工伤证》、劳作能力判定定论、自己受伤前薪酬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的确供给不了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受伤前的薪酬证明的,社保经办组织以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薪酬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对提交资料完全的,社保经办组织应当在收到资料的3日内完结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亲属,清晰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规范和给付开端时刻。对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其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在收到补正资料3日内完结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第六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护理费自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定论的次月起开端付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员工逝世的次月开端付出。第七条 1至4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扣除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践收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的,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付出。第八条 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满经劳作能力判定为7至10级,在劳作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组织恰当作业,不能组织作业的,其薪酬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第九条 工伤员工经再次判定,判定定论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再次判定定论享用相应待遇,享用待遇的开端时刻为原判定时刻的次月。工伤员工复查判定定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判定次月起,依照复查判定定论享用相应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十条 1至4级工伤员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处理退休手续时,缺乏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则处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许终年居住地的大街、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施行社会化处理,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核定根本养老金低于伤残补贴的差额,自处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第十一条 1至4级工伤员工逝世时其供养亲属契合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基数以工伤员工自己薪酬作基数,自己薪酬低于工伤员工逝世时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薪酬60%的,依照工伤员工逝世时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薪酬60%核算;高于工伤员工逝世时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薪酬300%的,依照工伤员工逝世时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薪酬300%核算。 第十二条 员工下落不明被确认为因工逝世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员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本市员工平均薪酬作为计发基数。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闭幕、破产将1至4级工伤员工以及三资企业中退休的工伤员工移送社会化处理的,应根据工伤治疗状况确认一次性付出工伤员工住院膳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处理移送大街、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施行社会化处理手续前付出给工伤员工。移送社会化处理的工伤人员治疗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依照《北京市工伤员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处理暂行方法》履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组织付出给工伤员工或许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3日内,转交给享用待遇的人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自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工伤员工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第十六条 本方法施行前现已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核准的待遇项目和规范履行。本方法施行前确认为工伤,本方法施行后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和本方法履行。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