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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4:05
为疏通复议途径,实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有必要受理契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请求。
法令详细规则了“法定条件”的详细内容:
一是有清晰的请求人和契合规则的被请求人;
二是请求人与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是有详细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法定请求期限内提出;
五是归于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规模;
六是归于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组织的责任规模;
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受理同一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现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请求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许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法令规则,首先由最早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受理;关于一起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由收到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洽谈确认或许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刻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级行政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能够先行催促其受理;经催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期限受理,必要时也能够直接受理。关于以为行政复议请求不契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奉告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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