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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4:16
【案情】
王某与李某签定了买卖合同,约好由王某向李某供给燃煤,两边约好争议处理方法为到合同签定地法院诉讼或按另行达到的裁定协议进行裁定,合同签定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李某的住所地和合同实行地均不在北京市通州区。后王某践约供货,李某未按约好及时付款,现尚欠部分货款,故王某申述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州法院是否有统辖权,即当事人约好诉讼或另行达到裁定协议裁定后未达到裁定协议的,关于法院诉讼的协议统辖是否有用。
一种定见以为,“或裁或审”即当事人既约好法院诉讼又约好裁定判决的约好无效,由于裁定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挤的争议处理方法,当事人只能挑选其一,不然无效,故通州法院无统辖权,王某只能到李某的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申述。
另一种定见以为,当事人未另行达到裁定协议,实践上当事人的争议处理方法是确认的法院诉讼方法,且当事人协议挑选合同签定地法院统辖未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约好,故此协议统辖有用,通州法院有统辖权。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协议统辖的法理根据
协议统辖又称合意统辖或许约好统辖,是指两边当事人在合同胶葛发作之前或发作之后,以协议的方法挑选处理他们之间胶葛的统辖法院。
协议统辖的法理根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准则的表现。意思自治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合同两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位置相等,有权决议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权挑选相对人、有权决议民事活动的内容等,天然,当事人也有权决议争议处理的方法,只需其不违背法令规则。故民事胶葛处理中应充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能确认当事人的意思的情况下,应做出契合其志愿的判别。故在断定当事人协议统辖是否有用的问题上,应重在探求当事人的原意,而不能简略地凭字面意思确认。
(二)协议统辖的效能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根据此规则,协议统辖效能的判别根据以下几点要素:一是胶葛的性质应为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类胶葛,其他类型的胶葛不适用协议统辖;二是方法上应选用书面方法,而不能是口头方法;三是可挑选的法院规模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地址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两边产生胶葛一方申述时有必要是确认的仅有的法院;四是不得违背民诉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满意以上条件的为有用的协议统辖,不然无效。
本案中,当事人约好争议处理方法为到合同签定地法院诉讼或按另行达到的裁定协议进行裁定,尽管表面上看,既约好了诉讼又约好了裁定处理方法,但因其未另行达到裁定协议,当事人实践上只挑选了诉讼方法,且合同签定地法院是法令答应挑选的法院,一起亦未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约好,归纳判别,究其原意,两边确认了到合同签定地法院即通州法院诉讼为争议处理方法。
综上,两边的协议统辖有用,通州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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