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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3:34
离 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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