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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款将店主电动车骑走的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0:43
【案情】
2015年6月28日,侯某到某电动车专卖店欲购买一辆电动车。侯某看上一辆宝蓝色的电动车,与店东肖某谈好价格为3680元。肖某正要开票,肖某的妻子万某从外面回来,因店里还有其他顾客,肖某交待万某开票后,就款待其他顾客去了。万某以为侯某现已付款给肖某,开完票后,万某并没有要侯某再付款。侯某见万某没有要求付款的意思,心照不宣,便骑着电动车走了。之后,肖某与万某发觉不对,但为时已晚,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不合】
关于本案中侯某骑走电动车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肖某、万某配偶互相发生误解,均以为对方会向侯某收款,误以为侯某现已付款,两人均堕入过错知道。尽管肖某、万某配偶的误解不是因侯某的诈骗行为所形成的,但侯某不光没有自动阐明实情,隐秘自己未付款的现实,反而将电动车私行骑走,终究骗得了别人的产业。侯某的这种行为实为一种不作为的诈骗行为,在侵略别人产业权力的法益上,其与一般状况下行为人选用诈骗手法骗得别人资产比较并无差异。因而,侯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一种不作为的诈骗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侯某在未付款的状况下将电动车骑走,不合法占为己有,侵略了别人的产业权力,是一种揭露盗取行为,其行为构成偷盗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确定不作为诈骗违法,应当具有以下条件。首要,违法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诈骗行为。任何人不因思维受处置,为防止片面归罪,赏罚思维犯,故而单纯的缄默沉静不是行为,不能成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其次,被害人知道过错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假如被害人的知道过错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或许其他与行为人无关的原因形成的,则不该确定为不作为诈骗违法。最终,不作为诈骗违法违背其作为责任。当被害人的知道过错与行为人具有因果联系时,行为人就负有奉告的责任,可是,假如被害人的知道过错与行为人没有联系,行为人则不负有奉告的责任。
尽管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可以由不作为的方法完结,可是确定不作为的诈骗罪也应当有所约束。也就是说,假如别人堕入知道过错是因行为人不作为的诈骗所形成的,行为人没有实行奉告责任,而是将别人这种知道过错持续,导致别人过错的处置产业,这种状况下就建立诈骗罪。可是,假如别人的知道过错不是行为人形成的,行为人就没有阐明的责任,行为人单纯使用别人的知道过错获得产业就不构成诈骗罪。由于依据罪责自傲准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当法令结果,要建立诈骗违法,有必要要有诈骗行为,且这种诈骗行为与别人的知道过错具有因果联系,假如别人的知道过错不是由于诈骗行为形成的,行为人也就没有阐明的责任,天然不对该知道过错承当刑法上的否定点评。
本案中,侯某仅仅将电动车骑走,其并没有任何诈骗行为,肖某、万某配偶的知道过错是本身原因形成的,与侯某并没有联系,这种单纯使用对方的知道过错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不契合不作为违法的基本特征,不能确定为不作为的诈骗罪。
在生意联系中,收取货款是出卖人的权力,付款是买受人的责任,侯某未付货款就将电动车骑走明显侵略了别人的产业权力。那么,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呢?笔者以为,侯某的行为系一种揭露偷盗,应当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盗罪在客观上一般表现为隐秘盗取,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揭露偷盗的状况,假如将偷盗限定为隐秘盗取,必然会导致存在处置的空地,形成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故司法实践中不该仅要求隐秘盗取,对以平缓的手法揭露盗取的行为也应按照偷盗罪进行处置。并且,《刑法修正案(八)》对偷盗罪的规则也是供认揭露偷盗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偷盗罪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置金;……”,其间“扒窃”这种行为可以独自构成偷盗罪,而这种行为一般都是揭露进行的,旁人可以看到,乃至被害人自己也知道,仅仅由于惧怕不敢当即有所反响。可见,此处的“扒窃”即为揭露偷盗。
依据以上剖析,本案中侯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这种行为侵害了别人的产业权力,损害了法益,具有责难可能性,假如不加以处置,将发生处置的空地,有违司法公正。现实上,侯某当着万某的面没有付款就将电动车骑走,其是在别人知晓的状况下,以非暴力的平缓的方法,违背别人志愿揭露将资产搬运为自己占有,故而侯某的行为契合揭露偷盗的景象,应当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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