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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9:16
在稳妥合同泛论中对稳妥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于人身稳妥合同。《稳妥法》对人身稳妥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利益。稳妥利益准则 是《稳妥法》的一般准则,在人身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稳妥利益:
①自己;
②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育、奉养或许抚养联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除前三项外,被稳妥人赞同投保人为其缔结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稳妥人具有稳妥利益。
2、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则。
①投保人的约束。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稳妥人也不得承保。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 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前款规则约束,可是逝世给付稳妥金额总和不得超越稳妥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限额;
②稳妥金的确认。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 .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约束。
依照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稳妥单,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不得转让或许质押。由于,保单的搬运占有,会直接影响获益人的索赔。
3、在外职责。人身稳妥合同中在外职责的规模包含:
①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获益人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获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或许伤残的,或许成心杀戮被稳妥人未遂的,损失获益权;
②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被稳妥人自杀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对投保人已付出的稳妥费,稳妥人应依照稳妥单交还其现金价值。可是,自稳妥合同建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假如被稳妥人自杀的,稳妥人能够 依照合同给付稳妥金;
③被稳妥人成心犯罪导致其本身伤残或许逝世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依照稳妥单交还其现金价值。
4、稳妥金的承继。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
①没有指定获益人的;
②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③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5、人身保费不得强制恳求。由于,稳妥人能够间断或许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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