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里“偷一罚十”的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2:49
日子中,咱们常常会在一些商场、便利店等看到贴着“偷一罚十”或许“假一罚十”的标识,那么,假如真有顾客为了猎奇偷了定见产品,或许商家卖了假产品,真会依照“偷一罚十”或“假一罚十”进行处理吗?这些标语或许标牌的法令效力怎么呢?下面找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剖析一下。
【事例】
事例一:2009年1月19日晚,家住朝阳区的孙女士到北京某大超市购物,选择了一箱牛奶后,随手又拿了一个电子表放到衣兜里。不料在结账时,门口的报警器响了起来。超市两名保安人员遂确定她偷了东西,要对她进行搜身。孙女士拒不赞同,但仍是被强行搜身,成果公然从衣兜里搜出了那个电子表。电子表的价格是100元,但超市人员说,门口现已写明晰“偷一罚十”。孙女士有必要付出1000元钱才干走。孙女士恼羞成怒,欲强行脱离,超市保安便对其拉扯推搡。在此过程中,将孙女士推倒在地,致使孙女士摔掉了两颗门牙,一副价值1000元的名牌眼镜也被摔坏。后孙女士为补牙花去500元。所以,孙女士要求该超市补偿她的丢失。而超市却也反过来要求孙女士依照“偷一罚十”的告示付出1000元的电子表钱。那么,哪一方的要求能得到法令的支撑呢?
事例二:2007年6月12日,雷雯从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购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付款21500元,祥龙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假一罚十。
6月18日,雷雯托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对上述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测,该中心将查验标的物送至出产企业查询并核实,定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近期被私行更改了原装装备而非原装产品,不能享用正常保修服务。
雷雯遂将祥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祥龙公司交还已付购物款并实行“假一罚十”的许诺。
法院审理以为,祥龙公司未向雷雯奉告产品的真实情况,在出售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因而,祥龙公司应按发票中的许诺实行“假一罚十”的职责,故判定祥龙公司返还雷雯购物款21500元并补偿雷雯215000元等。
【说法】
一、事例一剖析
1、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这一规矩是否有用的问题。咱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具有罚款权力的,只能是国家的某些特定的机关。而咱们公民个人也好,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好,是不能自己赋予自己罚款权的。不然,人人都为自己定立一个“罚款规矩”。那么人们或许都不再靠勤劳致富,而是靠“罚款”来“发财”了。在本案中,超市自己拟定的罚款规矩是无效的。
2、超市置疑顾客偷盗,自己是否有权进行搜身?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则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力。而顾客权益维护法也专门对顾客的人格尊严权做了清晰的规则,这一规则自有其特别的意图和意图,即避免在日子中有些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侵略顾客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超市置疑顾客偷盗,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其却欲“自行搜身”,并且是在公开场合之下。这很显着对孙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了危害。
3、超市在争论过程中,致使孙女士身体遭到损伤。不管超市的片面上是成心仍是过错,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孙女士人身权力的危害。根据法令的规则,超市应当补偿孙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丢失。
综上,因为超市采纳的办法不妥,不光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并且还要承当补偿职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顾客没有承受“罚十”的职责,商家也不享有根据该告示处理顾客的权力。关于偷盗行为的处置权,实践是一种行政执法权,应该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置法》来行使。当然,假如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前,商家能够采纳自助行为如阻挠偷盗者逃跑。
二、事例二剖析
针对“假一罚十”,有些人以为这归于违约金约好的显着过高,因而能够恳求法院予以削减。但有些人以为,商家的许诺不能随意更改,不然不利于维护顾客的权益。本文赞同第二种观念。“偷一罚十”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的内容和施行结果,将会侵略顾客的合法权益。而“假一罚十”则相反,商家自愿做出的这种许诺,是有利于顾客,而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关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法令天然不会干与。
众所周知,经营者做出“假一赔十”许诺的意图便是促进买卖,一旦顾客与经营者之间发作买卖行为,即视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买卖合同建立,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假一赔十”相当于合同缔结前的要约约请,是商家对顾客的许诺,在要约没撤回前对商家具有法令约束力;且在抵达对方后,对方已作出许诺的,要约不行撤回。“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的意思表明,是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力,向顾客自动承当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职责。
商家“假一赔十”的许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令行为,但二者是密不行分的。“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独许诺,归于单独法令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收效条件,所以也归于附条件的单独法令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一旦买卖成功,商家“假一赔十”的许诺应该归于顾客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带赏罚性质的违约补偿条款。
【法令根据】
1、《顾客权益维护法》
第十一条 顾客因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遭到人身、产业危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力。
第十四条 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和承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力。
2、《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
【事例】
事例一:2009年1月19日晚,家住朝阳区的孙女士到北京某大超市购物,选择了一箱牛奶后,随手又拿了一个电子表放到衣兜里。不料在结账时,门口的报警器响了起来。超市两名保安人员遂确定她偷了东西,要对她进行搜身。孙女士拒不赞同,但仍是被强行搜身,成果公然从衣兜里搜出了那个电子表。电子表的价格是100元,但超市人员说,门口现已写明晰“偷一罚十”。孙女士有必要付出1000元钱才干走。孙女士恼羞成怒,欲强行脱离,超市保安便对其拉扯推搡。在此过程中,将孙女士推倒在地,致使孙女士摔掉了两颗门牙,一副价值1000元的名牌眼镜也被摔坏。后孙女士为补牙花去500元。所以,孙女士要求该超市补偿她的丢失。而超市却也反过来要求孙女士依照“偷一罚十”的告示付出1000元的电子表钱。那么,哪一方的要求能得到法令的支撑呢?
事例二:2007年6月12日,雷雯从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购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付款21500元,祥龙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假一罚十。
6月18日,雷雯托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对上述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测,该中心将查验标的物送至出产企业查询并核实,定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近期被私行更改了原装装备而非原装产品,不能享用正常保修服务。
雷雯遂将祥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祥龙公司交还已付购物款并实行“假一罚十”的许诺。
法院审理以为,祥龙公司未向雷雯奉告产品的真实情况,在出售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因而,祥龙公司应按发票中的许诺实行“假一罚十”的职责,故判定祥龙公司返还雷雯购物款21500元并补偿雷雯215000元等。
【说法】
一、事例一剖析
1、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这一规矩是否有用的问题。咱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具有罚款权力的,只能是国家的某些特定的机关。而咱们公民个人也好,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好,是不能自己赋予自己罚款权的。不然,人人都为自己定立一个“罚款规矩”。那么人们或许都不再靠勤劳致富,而是靠“罚款”来“发财”了。在本案中,超市自己拟定的罚款规矩是无效的。
2、超市置疑顾客偷盗,自己是否有权进行搜身?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则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力。而顾客权益维护法也专门对顾客的人格尊严权做了清晰的规则,这一规则自有其特别的意图和意图,即避免在日子中有些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侵略顾客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超市置疑顾客偷盗,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其却欲“自行搜身”,并且是在公开场合之下。这很显着对孙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了危害。
3、超市在争论过程中,致使孙女士身体遭到损伤。不管超市的片面上是成心仍是过错,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孙女士人身权力的危害。根据法令的规则,超市应当补偿孙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丢失。
综上,因为超市采纳的办法不妥,不光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并且还要承当补偿职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顾客没有承受“罚十”的职责,商家也不享有根据该告示处理顾客的权力。关于偷盗行为的处置权,实践是一种行政执法权,应该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置法》来行使。当然,假如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前,商家能够采纳自助行为如阻挠偷盗者逃跑。
二、事例二剖析
针对“假一罚十”,有些人以为这归于违约金约好的显着过高,因而能够恳求法院予以削减。但有些人以为,商家的许诺不能随意更改,不然不利于维护顾客的权益。本文赞同第二种观念。“偷一罚十”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的内容和施行结果,将会侵略顾客的合法权益。而“假一罚十”则相反,商家自愿做出的这种许诺,是有利于顾客,而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关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法令天然不会干与。
众所周知,经营者做出“假一赔十”许诺的意图便是促进买卖,一旦顾客与经营者之间发作买卖行为,即视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买卖合同建立,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假一赔十”相当于合同缔结前的要约约请,是商家对顾客的许诺,在要约没撤回前对商家具有法令约束力;且在抵达对方后,对方已作出许诺的,要约不行撤回。“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的意思表明,是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力,向顾客自动承当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职责。
商家“假一赔十”的许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令行为,但二者是密不行分的。“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独许诺,归于单独法令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收效条件,所以也归于附条件的单独法令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一旦买卖成功,商家“假一赔十”的许诺应该归于顾客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带赏罚性质的违约补偿条款。
【法令根据】
1、《顾客权益维护法》
第十一条 顾客因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遭到人身、产业危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力。
第十四条 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和承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力。
2、《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